國語推行辦法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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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教育行政機關,得舉辦國語師資訓練班或國語教員講習會,其科目及期限,視各該區域之教育與語言上之需要酌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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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語推行辦法》第5條規定,地方教育行政機關可以舉辦國語師資訓練班或國語教員講習會。這些培訓的科目和期限將根據當地的教育和語言需求來確定。這條法規的目的是促進國語教育的推行和提高教師的專業能力。 例如,一個地區可能發現有許多學校缺乏合格的國語教師,因此地方教育行政機關可以決定舉辦國語師資訓練班,提供專業的培訓課程,幫助教師們提升自己的國語教學能力。另外,如果該地區有特殊的語言需求,比如需要推行方言教育,地方教育行政機關也可以舉辦相應的師資訓練班或講習會,鼓勵教師們學習和教授當地方言。 這些師資訓練班或講習會的科目和期限將根據當地的教育和語言需要來確定,可能包括教學方法、教材選擇、課程設計等相關領域的培訓內容。地方教育行政機關可以依據當地的教育政策和需求,制定相應的培訓計劃,提供教師們所需的專業培訓,以提高他們的教學質量和專業水準。
- 行政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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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