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語推行辦法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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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區應視交通情形,集中或分區舉行國語講演比賽,及其他有關國語推行及注音識字運動之各種比賽、展覽等推廣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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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國語推行辦法第6條規定,各地區應根據交通情形,集中或分區舉行國語講演比賽,以及其他相關的國語推行和注音識字運動的比賽、展覽等推廣活動。 根據台灣法律資訊網-法規全文檢索系統,國語推行辦法是中華民國政府為推廣國語使用而訂定的相關法規。本條目旨在鼓勵各地區舉辦國語講演比賽、促進國語推行和注音識字運動的各種比賽、展覽等推廣活動。具體的舉辦形式和範圍,應根據各地區的交通情況來制定。 以實際例子來說,比如一個城市可以根據本條規定,組織國語講演比賽,讓參賽者透過演講展示其國語能力,並通過比賽的舉辦來推動國語的使用和推行。或者舉辦注音識字運動的相關比賽和展覽,以提高公眾對注音符號的認識和運用。這些活動的具體舉辦方式和範圍,應根據各地區的具體情況和需求來進行設定和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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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