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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語推行辦法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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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學民眾補習教育,應先教注音符號,所用課本均應加注音符號。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國語推行辦法第7條,失學民眾補習教育應先教注音符號,所使用的課本應加上注音符號。這意味著在進行失學民眾的補習教育時,必須優先教導注音符號,並且補習所使用的課本必須加上注音符號。以下是相關例子: 例如,如果一個失學的孩子正在進行補習教育,根據國語推行辦法第7條,補習機構應該首先教導這個孩子注音符號,這樣他就能夠更好地理解和閱讀課本上的文字。此外,根據法規的要求,補習所使用的課本也應該加上注音符號,以便失學孩子更容易理解和記誦課本上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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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語推行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語推行辦法第 7 條規定:「失學民眾補習教育,應先教注音符號,所用課本均應加注音符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語推行辦法第 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