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語推行辦法 第 7 條
快速跳轉
失學民眾補習教育,應先教注音符號,所用課本均應加注音符號。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國語推行辦法第7條,失學民眾補習教育應先教注音符號,所使用的課本應加上注音符號。這意味著在進行失學民眾的補習教育時,必須優先教導注音符號,並且補習所使用的課本必須加上注音符號。以下是相關例子: 例如,如果一個失學的孩子正在進行補習教育,根據國語推行辦法第7條,補習機構應該首先教導這個孩子注音符號,這樣他就能夠更好地理解和閱讀課本上的文字。此外,根據法規的要求,補習所使用的課本也應該加上注音符號,以便失學孩子更容易理解和記誦課本上的內容。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國語推行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