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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92.02.12

國語推行辦法

  •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條號直達點條號跳到條文,懸停看白話小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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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普遍推行國語及注音識字運動,特訂定國語推行辦法 (以下簡稱本辦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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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級師範學校,應設國語科目,講授並練習國語及注音符號之應用,並得設國語科或國語專修科,培養國語師資及國語推行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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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教育行政機關,得舉辦國語師資訓練班或國語教員講習會,其科目及期限,視各該區域之教育與語言上之需要酌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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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區應視交通情形,集中或分區舉行國語講演比賽,及其他有關國語推行及注音識字運動之各種比賽、展覽等推廣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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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小學各科課本應依其性質,酌加注音符號;國民中學、高中、高職國文課本之生字、新詞均須於注解中,用注音符號注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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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種大眾傳播工具,均以使用國語為主,其供民眾閱讀之部份,並視需要,加注音符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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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方機關、團體、學校等,對民眾公告,以用語體文為原則,並視需要,加注音符號。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語推行辦法全文共 14 條,最新異動日為 92.02.12,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本頁為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法規全文之整理呈現,非正式公布文本;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