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語推行辦法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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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小學各科課本應依其性質,酌加注音符號;國民中學、高中、高職國文課本之生字、新詞均須於注解中,用注音符號注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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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教育部所公布的《國語推行辦法》,第 9 條規定了國民小學各科課本應酌情加上注音符號,而國民中學、高中、高職的國文課本則須在注解中用注音符號注音生字和新詞。這些規定的目的是為了幫助學生更好地理解和學習中文。請注意這些規定是針對學校教育中的課本設計和教學方法,以提高學生學習效果。以下是一個與該法條有關的範例:根據這項法規,教育部可能會定期檢查課本的注音使用情況,並提供培訓給老師們,以確保注音符號的正確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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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