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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語推行辦法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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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印兒童讀物及通俗書刊,以用語體文為原則,並加注音符號。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國語推行辦法第 10 條規定,編印兒童讀物及通俗書刊時,應以用語體文為原則,並加注音符號。這意味著在編輯兒童讀物和通俗書刊時,應採用簡潔易懂的用語,並在文字上加註注音符號,以便兒童辨識和閱讀。這項規定的目的是為了提供適合兒童閱讀的文字內容,使他們更容易理解和學習。一個具體的例子是在兒童讀物中,將難字或生字加上注音符號,幫助兒童更好地理解和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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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語推行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語推行辦法第 10 條規定:「編印兒童讀物及通俗書刊,以用語體文為原則,並加注音符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語推行辦法第 1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