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語推行辦法 第 10 條
快速跳轉
編印兒童讀物及通俗書刊,以用語體文為原則,並加注音符號。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國語推行辦法第 10 條規定,編印兒童讀物及通俗書刊時,應以用語體文為原則,並加注音符號。這意味著在編輯兒童讀物和通俗書刊時,應採用簡潔易懂的用語,並在文字上加註注音符號,以便兒童辨識和閱讀。這項規定的目的是為了提供適合兒童閱讀的文字內容,使他們更容易理解和學習。一個具體的例子是在兒童讀物中,將難字或生字加上注音符號,幫助兒童更好地理解和閱讀。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國語推行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