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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國語推行辦法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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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種大眾傳播工具,均以使用國語為主,其供民眾閱讀之部份,並視需要,加注音符號。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國語推行辦法第11條,各種大眾傳播工具在使用上以國語為主,對於供民眾閱讀的內容,根據需要可以加注音符號。這條法規的目的是確保國語的正確使用並方便民眾閱讀。範例可以是,在報紙、雜誌、或網站上,譯者、作者或編者可能會在一些難理解的詞句或文句上加註拼音或注音符號以協助讀者理解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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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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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語推行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語推行辦法第 11 條規定:「各種大眾傳播工具,均以使用國語為主,其供民眾閱讀之部份,並視需要,加注音符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語推行辦法第 1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