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語推行辦法 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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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種大眾傳播工具,均以使用國語為主,其供民眾閱讀之部份,並視需要,加注音符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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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語推行辦法第11條,各種大眾傳播工具在使用上以國語為主,對於供民眾閱讀的內容,根據需要可以加注音符號。這條法規的目的是確保國語的正確使用並方便民眾閱讀。範例可以是,在報紙、雜誌、或網站上,譯者、作者或編者可能會在一些難理解的詞句或文句上加註拼音或注音符號以協助讀者理解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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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