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語推行辦法 第 1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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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方機關、團體、學校等,對民眾公告,以用語體文為原則,並視需要,加注音符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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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語推行辦法第12條,各地方機關、團體、學校等,在對民眾進行公告時應使用用語體文為原則,並根據需要加注音符號。這意味著在公告中應使用簡潔明瞭的語言,以便民眾容易理解,並且在需要時可以加注注音符號,以協助人們正確地發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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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