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語推行辦法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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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小學一年級新生教學,應先教注音符號,以為學習語文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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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國語推行辦法第8條規定,國民小學一年級新生教學時,應先教注音符號,以為學習語文的基礎工具。這表示在教授語文知識時,應先學習注音符號,以幫助學生建立正確的發音及閱讀能力。參考資料中並未提及具體的範例,但可以參考教育部的相關法規或指導文件,例如教育部所發布的國民小學課程綱要或國語語文教學指引,來了解如何實施這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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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