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教育教材、教具及通俗讀物審定辦法 第 1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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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社會教育教材、教具及通俗讀物審定辦法》第13條,社會教育教材、教具或通俗讀物的審定有效期為五年。在期限屆滿前的四個月內,必須按照第四條的規定重新送審,並且需要根據第六條的規定支付審查費用。 根據教育部官網的資訊,社會教育教材、教具及通俗讀物審定辦法的適用對象包括社會教育教材、教具及通俗讀物的出版者。這些材料是為日常社會教育使用而編寫的,例如公民教育課程教材、社會史料、社區教育資源等。 在五年有效期內,出版者可以使用審定結果,將社會教育教材、教具或通俗讀物供學校或其他教育機構使用。 在有效期屆滿前的四個月內,出版者需要重新送審申請,以確保教材、教具或讀物依然符合審定標準。這也可以確保教材、教具或讀物的質量和內容能夠持續適應社會變革。 此外,根據第六條的規定,重新送審時,出版者需要支付相應的審查費用。這些費用可能會根據教材、教具或讀物的種類和審查的複雜程度而有所不同。 以上是根據教育部官網上對《社會教育教材、教具及通俗讀物審定辦法》相關資訊的解釋。
- 審定名詞
- 第四條條文
- 第六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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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