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教育教材、教具及通俗讀物審定辦法 第 1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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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社會教育教材、教具及通俗讀物審定辦法第12條,經審定的社會教育教材、教具或通俗讀物在發行或銷售時,發行人或銷售人應保證其成品與審定時的樣品完全相符。如果違反了這個規定,審查機關就有權撤銷其審定執照,並依照相關法律進行處理。 根據《教育部社會教育教材、教具及通俗讀物審定辦法》,審定的社會教育教材、教具或通俗讀物在發行或發售時,需要保證與審定時的樣品完全相符。如果發行人或發售人違反這一規定,審查機關有權撤銷其審定執照並依法處理。 參考資料: 教育部社會教育教材、教具及通俗讀物審定辦法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N0090096
- 審定名詞
- 撤銷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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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