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教育教材、教具及通俗讀物審定辦法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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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社會教育教材、教具及通俗讀物審定辦法》第2條的規定,社會教育教材、教具及通俗讀物的定義包括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以及各社會教育機構所編製的教材、教具和通俗讀物。而前述的各社會教育機構指的是根據《社會教育法》第四條與第五條所定義的相應機構。 根據參考資料,為具體示範這些條文的運用,我們可以參考《社會教育法》第四條及第五條的具體內容。根據該法的規定,社會教育機構是指根據《社會教育法》第四條、第五條和終身學習法第8條第1項、第3項設立的機構。這些機構除了行政人員以外,還有定有職務名稱的專業人員列為聘任之人員。因此,《社會教育教材、教具及通俗讀物審定辦法》第2條所稱的社會教育機構是按照這些法律條文的規定所設立的機構。
- 行政機關名詞
- 第四條與第五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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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