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教育教材、教具及通俗讀物審定辦法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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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教育教材、教具或通俗讀物,應依本辦法報經教育部審定。其未經審定或雖經審定,而已逾有效期間者,不得發售採用。 前項審查業務,由教育部授權國立編譯館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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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社會教育教材、教具及通俗讀物審定辦法第3條,社會教育教材、教具或通俗讀物必須經過教育部的審定才能發售和採用。如果這些教材、教具或讀物未經審定,或者雖然審定過但已經超過有效期限,則不能進行發售或採用。 根據該法規,教育部將授權國立編譯館負責社會教育教材、教具和通俗讀物的審查業務。這意味著國立編譯館有權根據法規的要求,對社會教育教材、教具和通俗讀物進行審查,確定它們是否符合相關標準和規定。 作為一個與此問題有關的例子,我們可以參考教育部教育資源與研究發展中心發布的「教育資源審定指引」。根據這份指引,教育部的教材審定委員會將根據相關法規和審定標準,對教材進行審查和評估。只有通過審查的教材才能獲得教育部的審定認可,並可以用於教育場合。
- 審定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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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