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教育教材、教具及通俗讀物審定辦法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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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教育教材、通俗讀物送請審查時應送稿本一式二份,社會教育教具應檢送樣品二件附具製作圖樣及說明書各二份,並應註明發行人及著作人或發售人及製作人之姓名及出品定價。 前項發行人或發售人,以經主管機關登記或註冊並領有登記證或執照者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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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這段內容所提供的資料,社會教育教材、教具及通俗讀物審定辦法第4條規定了送審時應提供的文件及要求。首先,社會教育教材和通俗讀物應提供兩份稿本,而社會教育教具則應提供兩件附有製作圖樣和說明書的樣品。此外,這些文件還應註明發行人或發售人以及著作人或製作人的姓名和出品定價。同時,發行人或發售人必須在主管機關登記或註冊並持有相應的登記證或執照。 根據以上資料,我們可以看到社會教育教材、教具及通俗讀物審定辦法第4條主要是針對送審文件的要求進行規定,包括送審材料的數量和內容,以及發行人和著作人的身份要求。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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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