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教育教材、教具及通俗讀物審定辦法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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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教育教材、教具定價過高者,教育部得令其減低之。非經核定,不得加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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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社會教育教材、教具及通俗讀物審定辦法》第7條,如果教育部認為社會教育教材、教具的定價過高,可以要求降低價格。未經核定,不得加價。這項法條的目的是確保社會教育教材、教具的價格合理,以保障教育資源的公平性和可負擔性。根據該法條的規定,教育部可以對社會教育教材、教具的價格進行審定和調整,以維護消費者的權益。
- 非名詞
- 核定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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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