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教育教材、教具及通俗讀物審定辦法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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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社會教育教材、教具及通俗讀物審定辦法第 8 條規定,當送請審查的社會教育教材、教具或通俗讀物需要修正時,審查機關會將其發還修正後再次送交複審。進行複審的時間限制為三個月,若超過該時限必須重新按照第四條的規定進行審查,並且要按照第六條的要求重新繳交審查費用。 根據資料中的引言,我們無法確定具體與社會教育教材、教具及通俗讀物審定辦法第 8 條直接相關的範例。因此,我們無法提供更多關於該條款的具體範例。
- 第四條條文
- 第六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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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