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教育教材、教具及通俗讀物審定辦法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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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教育教材、教具或通俗讀物經審定後,由審查機關發給審定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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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社會教育教材、教具及通俗讀物審定辦法第9條,社會教育教材、教具或通俗讀物在經過審查機關的審定後,將被發給審定執照。具體的審查程序和要求可以參考該審定辦法中的其他相關規定和條款。
- 審定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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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