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教育教材、教具及通俗讀物審定辦法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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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條審定執照,應載明左列各款: 一、名稱。 二、冊數或件數。 三、定價。 四、著作人或製作人姓名。 五、發行人、發售人或其代表人之姓名。 六、適用範圍。 七、審定日期。 八、執照號數。 九、有效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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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社會教育教材、教具及通俗讀物審定辦法第10條明確規定了前條審定執照應該載明的項目。根據該條款,審定執照應載明以下內容: 1. 名稱:審定的教材、教具或通俗讀物的名稱。 2. 冊數或件數:指教材的冊數或教具、通俗讀物的件數。 3. 定價:指教材、教具或通俗讀物的價格。 4. 著作人或製作人姓名:指教材、教具或通俗讀物的著作人或製作人的姓名。 5. 發行人、發售人或其代表人之姓名:指對外發行或發售該教材、教具或通俗讀物的人或其代表人的姓名。 6. 適用範圍:指教材、教具或通俗讀物的適用對象或使用範圍。 7. 審定日期:指教材、教具或通俗讀物獲得審定的日期。 8. 執照號數:指教材、教具或通俗讀物獲得的審定執照的號碼。 9. 有效期間:指教材、教具或通俗讀物審定執照的有效期限。 根據這些規定,教材、教具或通俗讀物的審定執照上應該有這些相關資訊,以確保這些教材的合法性和可信度。該條款的目的是確保社會教育教材的質量和適用性,並提供相關資訊給使用者和相關人員。 以下為相關範例: 根據《社會教育教材、教具及通俗讀物審定辦法》第10條的規定,審定執照應載明該教材、教具或通俗讀物的名稱、冊數或件數、定價、著作人或製作人姓名、發行人、發售人或其代表人之姓名、適用範圍、審定日期、執照號數及有效期間等相關內容。 例如,一本名為《社會教育教材A》的教材獲得了審定執照,執照上應有以下內容: - 名稱:社會教育教材A - 冊數或件數:1冊 - 定價:100元 - 著作人或製作人姓名:張三 - 發行人、發售人或其代表人之姓名:李四 - 適用範圍:中學生 - 審定日期:2022年1月1日 - 執照號數:2022-SJE-A-001 - 有效期間:2022年1月1日至2023年1月1日 這樣,使用該教材的人或機構能夠清楚地了解該教材的相關資訊,確保其合法性和可信度。
- 審定名詞
- 代表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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