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社會教育機構推展終身教育辦法 第 9 條
快速跳轉
- 1.本部得組成評審小組,考核社教機構推展終身教育之成效。
- 2.本部對辦理終身教育成效優良之社教機構得予獎勵;對辦理不善或不符規定者,應限期改善,必要時得令其減班或停辦。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1. 根據《國立社會教育機構推展終身教育辦法》第9條,本部有權組成評審小組,對社教機構的終身教育成效進行考核。評審小組的目的是評估社教機構在推展終身教育方面的效果。 參考資料:(待查) 2. 根據《國立社會教育機構推展終身教育辦法》第9條,當社教機構在辦理終身教育方面的成效優良時,本部有權對其進行獎勵;而對於辦理不善或不符合規定的社教機構,本部應給予限期改善的要求,必要時也可以命令其減班或停辦。 參考資料:(待查)
- 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國立社會教育機構推展終身教育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