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提供普通學校輔導特殊教育學生支援服務辦法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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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依本法第十五條結合特殊教育機構及專業人員,提供普通學校輔導特殊教育學生有關評量、教學及行政支援服務,其項目如下: 一、評量支援服務包括學生之甄選、鑑別及評估安置之適當性等。 二、教學支援服務包括課程、教材、教學、教具、輔具、輔導及學習評量等。 三、行政支援服務包括設備、人員、社區資源、評鑑、相關專業團隊運用及特教知能研習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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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普通學校輔導特殊教育學生支援服務辦法第2條,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提供普通學校輔導特殊教育學生的支援服務,包括評量支援服務、教學支援服務和行政支援服務。評量支援服務涉及學生的甄選、鑑別和評估等;教學支援服務包括課程、教材、教學、教具、輔具、輔導和學習評量等;行政支援服務包括設備、人員、社區資源、評鑑、相關專業團隊運用和特教知能研習等。這些支援服務的目的是確保特殊教育學生的適切評量、教學和行政支援,以促進其學習和發展。具體的實施辦法和細節需參考相關法規和教育行政機關的相關指導文件。
- 行政機關名詞
- 第十五條條文
- 特殊教育法 第 15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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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