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提供普通學校輔導特殊教育學生支援服務辦法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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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條所稱特殊教育機構,包括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委員會、特殊教育資源中心、特殊教育諮詢委員會、身心障礙教育專業團隊、特殊教育中心、特殊教育學校 (班) 、學校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及其他相關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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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所提供的法規,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提供普通學校輔導特殊教育學生支援服務辦法第 3 條的內容為"前條所稱特殊教育機構,包括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委員會、特殊教育資源中心、特殊教育諮詢委員會、身心障礙教育專業團隊、特殊教育中心、特殊教育學校 (班) 、學校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及其他相關組織"。 根據教育部所提供的相關資料,特殊教育機構主要包括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委員會、特殊教育資源中心、特殊教育諮詢委員會、身心障礙教育專業團隊、特殊教育中心、特殊教育學校 (班) 、學校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及其他相關組織。這些機構的主要職責是提供特殊教育服務及支援,確保特殊教育學生的學習權益得到保障。 舉例來說,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委員會是負責對特殊教育學生進行鑑定及提供就學輔導的機構。特殊教育資源中心則是提供特殊教育相關資源及服務的機構。身心障礙教育專業團隊則是負責提供具有相關專業知識的教育人員,以協助特殊教育學生的學習和發展。這些機構的設立和運作都是為了確保特殊教育學生可以獲得適切的支援和教育資源。
- 鑑定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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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