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提供普通學校輔導特殊教育學生支援服務辦法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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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教育資源中心之工作項目為提供該轄區學校特殊教育諮詢、研習及教材、教具、輔具、評量工具等之蒐集、交流與出版,必要時得協助特殊教育人力規劃分配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理。 特殊教育資源中心應結合社區各項資源,建立人力及社區資源資料庫,提供學校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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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普通學校輔導特殊教育學生支援服務辦法第4條,特殊教育資源中心的主要工作項目包括提供學校特殊教育方面的諮詢、研習以及收集、交流和出版教材、教具、輔具、評量工具等相關資源。此外,特殊教育資源中心也應該結合社區的各項資源,建立人力和社區資源資料庫,供學校使用。 例如,在一個特殊教育資源中心,他們可以提供優秀的特殊教育教師或其他專業人員的諮詢服務,以協助學校解決特殊教育學生所面臨的問題。他們也可以組織研習活動,讓學校教師學習特殊教育的最新理論和實踐。此外,特殊教育資源中心還可以收集、交流和出版關於特殊教育的教材、教具、輔具和評量工具,使這些資源更容易被學校使用。 此外,特殊教育資源中心可以結合社區的各項資源,例如與特殊教育相關的機構、專業人士、社會服務組織等。他們可以建立人力和社區資源資料庫,記錄並提供學校使用這些資源的相關資訊。這樣一來,學校就能更有效地利用社區資源,提供更好的特殊教育支援服務。 參考資料: - 臺灣行政院網路資訊中心. (2016). 普通學校輔導特殊教育學生支援服務辦法 第 4 條. https://law.moj.gov.tw/ENG/LawClass/LawAll.aspx?pcode=D0050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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