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教育法 第 15 條
- 1.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為促進特殊教育發展及處理校內特殊教育學生之學習輔導等事宜,應成立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並應有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與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家長代表;其任務、組成、會議召開程序與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及自治法規,由各級主管機關定之。
- 2.高等教育階段學校為促進特殊教育發展及處理校內特殊教育學生之學習輔導等事宜,應成立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並至少應有身心障礙學生一人參與。必要時得增聘身心障礙學生家長代表參與。
- 3.學校依前二項規定成立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校內無特殊教育學生者,得不予遴聘特殊教育學生或特殊教育學生家長代表。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特殊教育法第15條的規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和高等教育階段學校應成立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以促進特殊教育的發展和處理校內特殊教育學生的學習輔導等事宜。根據各級主管機關的規定,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的任務、組成、會議召開程序以及其他相關事項的辦法和自治法規,都會根據情況進行制定。校內有特殊教育學生的學校,應至少有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和他們的家長代表參與委員會。在高等教育階段學校中,至少應有一名身心障礙學生參與委員會,如有需要可以增聘身心障礙學生家長代表參與。但如果學校內沒有特殊教育學生,則可以不遴聘特殊教育學生或特殊教育學生家長代表。這條法規的目的是確保特殊教育的有效推行和學生的權益保障。 這些解釋主要參考了《特殊教育法》及其相關法規。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 對照台 0
⊞滑到條文裡的引用,點懸停卡的「對照台」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