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教育法 第 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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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增進國民家庭生活知能、家人關係,健全家庭功能,特制定本法;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有關法律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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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家庭教育法》第 1 條規定了本法的目的和適用範圍。該法旨在增進國民家庭生活知能、改善家人關係,以及促進家庭功能的健全。如果本法未有明確規定的事項,則適用其他相關法律的規定。適用該法的參考資料可能包括家庭教育相關的法律文件、司法院的裁判書或判決書以及相關的專業學術研究。
立法沿革 2 版
(0920107 制定)
為增進國民家庭生活知能,健全國民身心發展,營造幸福家庭,以建立祥和社會,特制定本法;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有關法律之規定。
立法理由一、明定本法立法目的及法律之適用順序。 二、針對我國面臨家庭結構變遷之際,家庭功能、家庭內角色結構及互動關係的轉變,爰透過「事前預防」之策略,期以解決日益嚴重的家庭問題及青少年犯罪問題的發生。
(1080423 全文修正)
為增進國民家庭生活知能、家人關係,健全家庭功能,特制定本法;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有關法律之規定。
立法理由明定本法並重輔導服務作為,推動相關服務,以增進國民家庭成員關係,並提供所需輔導服務、資訊及轉介資源,以健全家庭功能。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920107 制定)
一、明定本法立法目的及法律之適用順序。 二、針對我國面臨家庭結構變遷之際,家庭功能、家庭內角色結構及互動關係的轉變,爰透過「事前預防」之策略,期以解決日益嚴重的家庭問題及青少年犯罪問題的發生。
(1080423 全文修正)
明定本法並重輔導服務作為,推動相關服務,以增進國民家庭成員關係,並提供所需輔導服務、資訊及轉介資源,以健全家庭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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