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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教育法施行細則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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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第二條所定家庭教育之範圍如下: 一、親職教育:指增進父母或監護人了解應盡職責與教養子女或被監護人知能之教育活動及服務。 二、子職教育:指增進子女或被監護人對父母或監護人應盡義務與應享權益之教育活動及服務。 三、性別教育:指增進家人有關性別生理、情感、認知與社會知能之教育活動及服務。 四、婚姻教育:指增進婚前與婚後關係經營之教育活動及服務。 五、失親教育:指增進因故未能接受父母一方或雙方教養之未成年子女,對家人關係維繫與家庭生活管理知能之教育活動及服務。 六、倫理教育:指增進家族成員相互尊重與關懷之教育活動及服務。 七、資源管理教育:指增進個人、家庭、社會之資源運用與管理之教育活動及服務。 八、多元文化教育:指增進家族成員對多元文化理解及尊重之教育活動及服務。 九、情緒教育:指增進家人互動之情緒覺察、表達與管理之教育活動及服務。 十、人口教育:指增進婚姻、生育及家庭價值之教育宣導活動。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家庭教育法施行細則第 2 條的解釋如下: 1. 親職教育:指父母或監護人參與教育活動及服務,以增進他們對自己應盡的責任和教育子女或被監護人的知識和能力的了解。舉例來說,父母可以參加親職教育課程,學習如何更好地照顧和教育子女。 2. 子職教育:指子女或被監護人參與教育活動及服務,以增進他們對父母或監護人應盡的義務和應享的權益的了解。一個例子是,子女可以參加關於家庭權益和責任的教育活動,以提高他們對自己權益的認識。 3. 性別教育:指家庭成員參與教育活動及服務,以提高他們對性別生理、情感、認知和社會知識的了解。舉例來說,家庭可以參與性別教育課程,學習如何與他人建立尊重和平等的性別關係。 4. 婚姻教育:指家庭成員參與教育活動及服務,以提高他們對婚前和婚後關係經營的知識和技能。舉例來說,夫妻可以參加婚姻輔導課程,學習如何維護和改善他們的婚姻關係。 5. 失親教育:指因未能接受父母一方或雙方教養的未成年子女參與教育活動及服務,以提高他們維繫家庭關係和管理家庭生活的知識和能力。舉例來說,一個失去父母的孩子可以參加失親教育課程,學習如何處理與家人的關係和生活管理。 6. 倫理教育:指家庭成員參與教育活動及服務,以提高他們相互尊重和關懷的意識。舉例來說,家庭可以參加倫理教育活動,學習如何處理家庭成員之間的道德和價值觀。 7. 資源管理教育:指家庭成員參與教育活動及服務,以提高他們對個人、家庭和社會資源的運用和管理能力的了解。舉例來說,家庭可以參加資源管理教育課程,學習如何有效地利用資源,達到家庭和社會的可持續發展。 8. 多元文化教育:指家庭成員參與教育活動及服務,以提高他們對多元文化的理解和尊重。一個例子是,家庭可以參加多元文化教育活動,學習如何與來自不同文化背景的人建立和諧的關係。 9. 情緒教育:指家庭成員參與教育活動及服務,以提高他們對情緒察覺、表達和管理的能力。舉例來說,家庭可以參加情緒教育課程,學習如何處理和表達情緒,建立良好的家庭互動。 10. 人口教育:指增進婚姻、生育和家庭價值觀的教育宣導活動。舉例來說,可以透過宣導婚姻、計劃生育和家庭價值觀的方式,提高人們對這些議題的認識和理解。 這些家庭教育的範疇是為了提高家庭成員的關係和家庭生活品質,並使他們能夠更好地適應社會和個人發展。參考資料為《家庭教育法》及《家庭教育法施行細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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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教育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家庭教育法施行細則第 2 條規定:「本法第二條所定家庭教育之範圍如下: 一、親職教育:指增進父母或監護人了解應盡職責與教養子女或被監…」(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家庭教育法施行細則第 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