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教育法施行細則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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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依本法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在正式課程外實施之家庭教育課程及活動,應依學生身心發展、家庭狀況、學校人力、物力,結合社區資源為之,並於學校行事曆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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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家庭教育法施行細則第8條,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在正式課程外實施家庭教育課程及活動時,應考慮學生身心發展、家庭狀況、學校人力和物力等因素,並整合社區資源。此外,學校行事曆應明確列明相關家庭教育活動的時間。根據這條法規,學校應該有適當的規劃和運作,確保家庭教育課程和活動的有效實施。
- 第十三條第一項條文
- 家庭教育法 第 13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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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