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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教育法施行細則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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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級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十三條第二項規定,鼓勵師資培育之大學、空中大學及其他大專校院辦理家庭教育相關課程,得以獎勵或補助方式為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家庭教育法施行細則》第9條規定,各級主管機關根據《家庭教育法》第13條第2項的規定,鼓勵師資培育之大學、空中大學及其他大專校院辦理家庭教育相關課程,可以以獎勵或補助方式來支持這些課程的開展。這意味著政府可以通過提供獎勵或補助金來鼓勵大學、空中大學和其他大專校院開設與家庭教育相關的課程。例如,政府可以提供經費支持、優惠稅收政策或其他類似的補助措施,以鼓勵這些院校開辦家庭教育相關的學程或課程。這樣可以促進教育機構在家庭教育領域的發展,提高教師培訓的品質和能力,從而更好地滿足社會對家庭教育的需求。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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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教育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家庭教育法施行細則第 9 條規定:「各級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十三條第二項規定,鼓勵師資培育之大學、空中大學及其他大專校院辦理家庭教育相關…」(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家庭教育法施行細則第 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