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教育法施行細則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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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家庭教育法施行細則》第9條規定,各級主管機關根據《家庭教育法》第13條第2項的規定,鼓勵師資培育之大學、空中大學及其他大專校院辦理家庭教育相關課程,可以以獎勵或補助方式來支持這些課程的開展。這意味著政府可以通過提供獎勵或補助金來鼓勵大學、空中大學和其他大專校院開設與家庭教育相關的課程。例如,政府可以提供經費支持、優惠稅收政策或其他類似的補助措施,以鼓勵這些院校開辦家庭教育相關的學程或課程。這樣可以促進教育機構在家庭教育領域的發展,提高教師培訓的品質和能力,從而更好地滿足社會對家庭教育的需求。
- 主管機關名詞
- 第十三條第二項條文
- 家庭教育法 第 13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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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