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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教育法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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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每學年應在正式課程外實施四小時以上家庭教育課程及活動;另應會同家長會對學生及其家長、監護人或實際照顧學生之人辦理親職教育
  2. 2.各級主管機關應積極鼓勵師資培育之大學、空中大學及其他大專校院,將家庭教育相關課程列為必修科目或通識教育課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家庭教育法第13條,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每學年應在正式課程外實施四小時以上的家庭教育課程及活動。這表示家庭教育不僅限於家庭中的教育,學校也有責任提供相關的教育課程和活動,以幫助學生和家長了解家庭教育的重要性和方法。 此外,根據相關資料,各級主管機關也應積極鼓勵師資培育之大學、空中大學及其他大專校院,將家庭教育相關課程列為必修科目或通識教育課程。這表示教育主管機關應該鼓勵教師培育機構將家庭教育列為教師培訓的一部分,以提高教師對家庭教育的認識和能力。 以一個與參考資料有關的例子,例如某高中校在每學年開設了家庭教育課程,每週一小時,讓學生和家長了解家庭教育的原則、技巧和挑戰,並提供與家庭教育相關的資源和支援。此外,該校也鼓勵教育學院的學生必修家庭教育課程,以加強他們對家庭教育的理解和專業知識。這些做法都符合家庭教育法第13條的要求和相關的教育政策。

立法沿革 2

(0920107 制定)

中央主管機關得視需要研訂優先接受家庭教育服務之對象及措施並推動之;必要時,得委託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推展家庭教育機構、團體辦理。   前項優先對象及推動措施之方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一、明定中央主管機關得研訂、委託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優先接受家庭教育服務之推動措施,以預防問題家庭的發生,避免導致社會問題的惡化。   二、所謂優先接受家庭教育服務之對象,係指在經濟、教育、文化或身心發展等層面處於較不利地位者,例如:原住民、身心障礙者、低收入戶、單親家庭……等。

(1080423 全文修正)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每學年應在正式課程外實施四小時以上家庭教育課程及活動;另應會同家長會對學生及其家長、監護人或實際照顧學生之人辦理親職教育。   各級主管機關應積極鼓勵師資培育之大學、空中大學及其他大專校院,將家庭教育相關課程列為必修科目或通識教育課程。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   二、第一項明定辦理親職教育之對象,酌作文字修正。   三、考量教育部於一百零二年至一百零六年之「推展家庭教育中程計畫」,定有「鼓勵大專校院於通識課程中開設家庭、性別、婚姻課程」及「鼓勵家庭教育相關課程納入師資職前教育與在職進修課程」之執行策略,且部分大專校院及空中大學已將家庭教育列為通識課程,爰配合實務現況,於第二項增列明定各級主管機關應鼓勵空中大學及其他大專校院,將家庭教育相關課程列為必修科目或通識教育課程。另師資培育課程係由師資培育之大學辦理,爰酌作文字修正。

  • 監護人名詞
  • 親職教育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0920107 制定)

一、明定中央主管機關得研訂、委託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優先接受家庭教育服務之推動措施,以預防問題家庭的發生,避免導致社會問題的惡化。   二、所謂優先接受家庭教育服務之對象,係指在經濟、教育、文化或身心發展等層面處於較不利地位者,例如:原住民、身心障礙者、低收入戶、單親家庭……等。

(1080423 全文修正)

一、條次變更。   二、第一項明定辦理親職教育之對象,酌作文字修正。   三、考量教育部於一百零二年至一百零六年之「推展家庭教育中程計畫」,定有「鼓勵大專校院於通識課程中開設家庭、性別、婚姻課程」及「鼓勵家庭教育相關課程納入師資職前教育與在職進修課程」之執行策略,且部分大專校院及空中大學已將家庭教育列為通識課程,爰配合實務現況,於第二項增列明定各級主管機關應鼓勵空中大學及其他大專校院,將家庭教育相關課程列為必修科目或通識教育課程。另師資培育課程係由師資培育之大學辦理,爰酌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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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教育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家庭教育法第 13 條規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每學年應在正式課程外實施四小時以上家庭教育課程及活動;另應會同家長會對學生及其家…」(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家庭教育法第 1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家庭教育法第 13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8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