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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教育法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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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家庭教育之推展,以多元、彈性、符合終身學習為原則,依其對象及實際需要,得採演講、座談、遠距教學、個案輔導、自學、服務推廣、參加成長團體及其他適當方式,並結合大眾傳播媒體、網際網路、行動通訊載具及其他資訊科技執行推展工作。
  2. 2.各級主管機關應將家庭教育之相關資料提供予醫療機構、國民小學及戶政機關,並由其依權責提供予新生兒之家長、監護人或實際照顧之人、辦理小學新生註冊、結婚登記離婚登記及出生登記之人。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家庭教育法第12條,家庭教育的推展原則是多元、彈性且符合終身學習的,可以採用多種方式,例如演講、座談、遠距教學、個案輔導、自學、服務推廣、參加成長團體和其他適當方式。此外,家庭教育也應結合大眾傳播媒體、網際網路、行動通訊載具和其他資訊科技來執行推展工作。 家庭教育法第12條還提到,各級主管機關應該將家庭教育相關資料提供給醫療機構、國民小學和戶政機關,然後由這些機關根據自己的權責將資料提供給新生兒的家長、監護人或實際照顧者,以及辦理小學新生註冊、結婚登記、離婚登記和出生登記的人。 根據以上資料,我們可以了解到家庭教育的推展方式和提供相關資料的機關。

相關函釋 1

立法沿革 2

(0920107 制定)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每學年應在正式課程外實施四小時以上家庭教育課程及活動,並應會同家長會辦理親職教育。   各級主管機關應積極鼓勵師資培育機構,將家庭教育相關課程列為必修科目或通識教育課程。

立法理由一、於第一項前段明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包含高中、高職、國中、國小)每學年在正式課程外,應實施四小時以上家庭教育課程。   二、各級學校現行開設有關「家庭教育」課程情形如下:    (一)大學方面:依大學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三條規定,大學課程由各校自行規劃實施。教育部於八十八年三月十九日以台(八八)高(四)字第八八○二九三九七號函建議各校開設生涯規劃、情緒管理、人際交往及兩性平等相關課程。    (二)職校方面:於八十九學年度正式實施之職校新課程一般科目之「生活」領域規劃「兩性問題」、「愛情婚姻與家庭」、「人際關係與溝通」等科目。    (三)高中方面:八十八學年度起實施之高級中學課程標準新增「現代社會」一科,業將「個人與家庭」列為教材綱要之一。另「家政與生活科技」有關家政部分,亦列有「婚姻與家庭生活」及「家庭法律常識」等教材綱要。    (四)國中、小方面:國小「道德與健康」、「社會」、「輔導活動」,及國中「公民與道德」、「輔導活動」等科目,均有安排「健全的家庭結構」及「協助學生洞察家庭危機之訊號」等教學內容。   三、依教育基本法第八條第三項前段規定,國民教育階段內,家長負有輔導子女之責任,爰於第一項後段明定學校應會同家長會辦理親職教育。   四、第二項規定各級主管機關應積極鼓勵師資培育機構將家庭教育相關課程列為必修科目或通識教育課程,以培育教師之家庭教育素養及知能。

(1080423 全文修正)

家庭教育之推展,以多元、彈性、符合終身學習為原則,依其對象及實際需要,得採演講、座談、遠距教學、個案輔導、自學、服務推廣、參加成長團體及其他適當方式,並結合大眾傳播媒體、網際網路、行動通訊載具及其他資訊科技執行推展工作。   各級主管機關應將家庭教育之相關資料提供予醫療機構、國民小學及戶政機關,並由其依權責提供予新生兒之家長、監護人或實際照顧之人、辦理小學新生註冊、結婚登記、離婚登記及出生登記之人。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   二、推展家庭教育之方式、管道眾多,且資訊通訊科技一日千里,難以逐一列舉。為使家庭教育之推展符應時代需求,運用現在及未來新興之各式大眾傳播媒體工具,爰酌作文字修正。   三、增列第二項明定優先對象及推動措施之方式。

  • 主管機關名詞
  • 監護人名詞
  • 結婚登記名詞
  • 離婚名詞
(0920107 制定)

一、於第一項前段明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包含高中、高職、國中、國小)每學年在正式課程外,應實施四小時以上家庭教育課程。   二、各級學校現行開設有關「家庭教育」課程情形如下:    (一)大學方面:依大學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三條規定,大學課程由各校自行規劃實施。教育部於八十八年三月十九日以台(八八)高(四)字第八八○二九三九七號函建議各校開設生涯規劃、情緒管理、人際交往及兩性平等相關課程。    (二)職校方面:於八十九學年度正式實施之職校新課程一般科目之「生活」領域規劃「兩性問題」、「愛情婚姻與家庭」、「人際關係與溝通」等科目。    (三)高中方面:八十八學年度起實施之高級中學課程標準新增「現代社會」一科,業將「個人與家庭」列為教材綱要之一。另「家政與生活科技」有關家政部分,亦列有「婚姻與家庭生活」及「家庭法律常識」等教材綱要。    (四)國中、小方面:國小「道德與健康」、「社會」、「輔導活動」,及國中「公民與道德」、「輔導活動」等科目,均有安排「健全的家庭結構」及「協助學生洞察家庭危機之訊號」等教學內容。   三、依教育基本法第八條第三項前段規定,國民教育階段內,家長負有輔導子女之責任,爰於第一項後段明定學校應會同家長會辦理親職教育。   四、第二項規定各級主管機關應積極鼓勵師資培育機構將家庭教育相關課程列為必修科目或通識教育課程,以培育教師之家庭教育素養及知能。

(1080423 全文修正)

一、條次變更。   二、推展家庭教育之方式、管道眾多,且資訊通訊科技一日千里,難以逐一列舉。為使家庭教育之推展符應時代需求,運用現在及未來新興之各式大眾傳播媒體工具,爰酌作文字修正。   三、增列第二項明定優先對象及推動措施之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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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教育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家庭教育法第 12 條規定:「家庭教育之推展,以多元、彈性、符合終身學習為原則,依其對象及實際需要,得採演講、座談、遠距教學、…」(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家庭教育法第 1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家庭教育法第 12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8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