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教育法 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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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家庭教育法第11條規定了各級主管機關應對推廣家庭教育相關人員提供進修課程或訓練的責任。根據這條法條,主管機關需要制定每年的進修課程或訓練計畫,而直轄市、縣(市)的主管機關則需報中央主管機關審核。這樣的規定旨在提升家庭教育機關、機構、學校、法人及團體人員及志願工作人員的專業水平。 範例:適用這項法條的一個例子是,某直轄市的主管機關制定了一個進修課程計畫,針對家庭教育機構的工作人員,提供了各種相關的課程和訓練,包括親職教育、兒童心理等方面的知識和技能培訓。這個計畫經過中央主管機關的審核後正式生效,以提升家庭教育工作者的專業素養。
立法沿革 2 版
(0920107 制定)
家庭教育之推展,以多元、彈性、符合終身學習為原則,依其對象及實際需要,得採演講、座談、遠距教學、個案輔導、自學、參加成長團體及其他方式為之。
立法理由一、明定家庭教育之實施原則及方式。 二、所謂多元,係指採取多樣化的實施方式及課程內容,包括有/無學分、長/短期、一般/特殊對象之繼續教育課程等。 三、所謂彈性,係指成人教育的實施應因材施教、因地制宜,針對不同地區、不同對象的需求而有不同的考量。 四、所謂符合終身學習,係指依終身學習法給予正規、非正規與非正式之教育推展。 五、所謂成長團體,係指經由團體的經驗,每位成員可將他的人格和能力往成長的方向推展。成長團體著重於相互給予支持,以及發展出新體認、新行為,而引發出個人和人際關係方面的成長。
(1080423 全文修正)
各級主管機關應對推展家庭教育機關、機構、學校、法人及團體之人員及志願工作人員,提供各種進修課程或訓練。 前項課程或訓練計畫,於每年度由各級主管機關定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擬訂之計畫,應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 二、配合修正條文第九條第一項序文規定,修正本條相關文字,以資明確。 三、又為使工作人員均具有相當程度專業知能,爰訂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研習計畫。
- 主管機關名詞
- 法人名詞
- 核定名詞
一、明定家庭教育之實施原則及方式。 二、所謂多元,係指採取多樣化的實施方式及課程內容,包括有/無學分、長/短期、一般/特殊對象之繼續教育課程等。 三、所謂彈性,係指成人教育的實施應因材施教、因地制宜,針對不同地區、不同對象的需求而有不同的考量。 四、所謂符合終身學習,係指依終身學習法給予正規、非正規與非正式之教育推展。 五、所謂成長團體,係指經由團體的經驗,每位成員可將他的人格和能力往成長的方向推展。成長團體著重於相互給予支持,以及發展出新體認、新行為,而引發出個人和人際關係方面的成長。
一、條次變更。 二、配合修正條文第九條第一項序文規定,修正本條相關文字,以資明確。 三、又為使工作人員均具有相當程度專業知能,爰訂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研習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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