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教育法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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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展家庭教育之機關、機構、學校、法人及團體得徵訓志願工作人員,協助家庭教育之推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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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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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2 版
(0920107 制定)
各級主管機關應對推展家庭教育之專業人員、行政人員及志願工作人員,提供各種進修課程或訓練;其課程或訓練內容、由各該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為提升家庭教育之專業服務品質,明定家庭教育之專業人員、行政人員及志願工作人員之在職進修,其進修課程由各級主管機關定之。
(1080423 全文修正)
推展家庭教育之機關、機構、學校、法人及團體得徵訓志願工作人員,協助家庭教育之推展。
立法理由條次變更並配合修正條文第九條第一項序文規定增列「機關、學校、法人」等文字。
- 法人名詞
(0920107 制定)
為提升家庭教育之專業服務品質,明定家庭教育之專業人員、行政人員及志願工作人員之在職進修,其進修課程由各級主管機關定之。
(1080423 全文修正)
條次變更並配合修正條文第九條第一項序文規定增列「機關、學校、法人」等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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