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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教育法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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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推展家庭教育之機關、機構、學校、法人及團體如下: 一、家庭教育中心。 二、終身學習機構。 三、各級學校。 四、各類型大眾傳播機構。 五、其他與家庭教育有關之公私立機構、法人或團體。
  2. 2.前項第一款之家庭教育中心主任及工作人員,每年應接受十八小時以上家庭教育專業研習時數。
  3. 3.第一項第二款與第三款之機構及學校之推展家庭教育工作人員,每年應接受四小時以上家庭教育專業研習時數。
  4. 4.第一項第四款及第五款之機構、法人或團體應積極鼓勵所屬之推展家庭教育工作人員,每年定期接受家庭教育專業研習。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家庭教育法第9條的規定,家庭教育之推展可以由多種機構、機構、學校、法人和團體進行。這些機構包括家庭教育中心、終身學習機構、各級學校、各類型大眾傳播機構,以及其他與家庭教育有關的公私立機構、法人或團體。 根據第2項的規定,家庭教育中心的主任和工作人員每年應接受18小時以上的家庭教育專業研習時數。 根據第3項的規定,第2款和第3款中的機構和學校的家庭教育工作人員每年應接受4小時以上的家庭教育專業研習時數。 根據第4項的規定,第4款和第5款中的機構、法人或團體應該積極鼓勵其所屬的家庭教育工作人員每年定期接受家庭教育專業研習。 參考資料:家庭教育法(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H0120024)

立法沿革 2

(0920107 制定)

推展家庭教育機構、團體得徵訓志願工作人員,協助家庭教育之推展。

立法理由一、明定家庭教育志願工作人員之徵訓。   二、分析臺灣地區的人口組成及家庭結構發現,各類家庭教育需求人口的分布極廣,為節省政府有限的人力及經費,並擴大推展家庭教育的服務效能及層面,亟須徵求社會熱心人士加入志工服務的行列。

(1080423 全文修正)

推展家庭教育之機關、機構、學校、法人及團體如下:   一、家庭教育中心。   二、終身學習機構。   三、各級學校。   四、各類型大眾傳播機構。   五、其他與家庭教育有關之公私立機構、法人或團體。   前項第一款之家庭教育中心主任及工作人員,每年應接受十八小時以上家庭教育專業研習時數。   第一項第二款與第三款之機構及學校之推展家庭教育工作人員,每年應接受四小時以上家庭教育專業研習時數。   第一項第四款及第五款之機構、法人或團體應積極鼓勵所屬之推展家庭教育工作人員,每年定期接受家庭教育專業研習。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   二、修正第一項:    (一)序文增列機關、學校、法人為推展家庭教育之主體,俾利適用明確。    (二)配合終身學習法於一百零三年修正公布時,已將社會教育機構納入終身學習機構之範疇,爰修正第二款規定。    (三)第五款配合序文酌作文字修正。   三、因應推展家庭教育機構、團體之工作人員於工作上所需專業需求不同,爰增訂其進修規定:    (一)各直轄市、縣(市)家庭教育中心係推展家庭教育之專責機關,其主任及工作人員應每年接受十八小時以上家庭教育專業研習,以有助於推展成效,爰為第二項規定。    (二)家庭教育之推展非僅限於各級主管機關,各推展家庭教育之機構、學校均有辦理之責任,其中終身學習機構與學校係容易接觸到家庭之場域,其家庭教育工作人員應每年接受四小時以上家庭教育專業研習,以掌握家庭教育理念,爰為第三項規定。    (三)另為使大眾傳播機構及與家庭教育有關之公私立機構、法人或團體之推展家庭教育工作人員,具備家庭教育素養及知能,爰於第四項明定該等機構、法人或團體應積極鼓勵所屬之推展家庭教育工作人員專業成長,俾利家庭教育之推展。

  • 法人名詞
(0920107 制定)

一、明定家庭教育志願工作人員之徵訓。   二、分析臺灣地區的人口組成及家庭結構發現,各類家庭教育需求人口的分布極廣,為節省政府有限的人力及經費,並擴大推展家庭教育的服務效能及層面,亟須徵求社會熱心人士加入志工服務的行列。

(1080423 全文修正)

一、條次變更。   二、修正第一項:    (一)序文增列機關、學校、法人為推展家庭教育之主體,俾利適用明確。    (二)配合終身學習法於一百零三年修正公布時,已將社會教育機構納入終身學習機構之範疇,爰修正第二款規定。    (三)第五款配合序文酌作文字修正。   三、因應推展家庭教育機構、團體之工作人員於工作上所需專業需求不同,爰增訂其進修規定:    (一)各直轄市、縣(市)家庭教育中心係推展家庭教育之專責機關,其主任及工作人員應每年接受十八小時以上家庭教育專業研習,以有助於推展成效,爰為第二項規定。    (二)家庭教育之推展非僅限於各級主管機關,各推展家庭教育之機構、學校均有辦理之責任,其中終身學習機構與學校係容易接觸到家庭之場域,其家庭教育工作人員應每年接受四小時以上家庭教育專業研習,以掌握家庭教育理念,爰為第三項規定。    (三)另為使大眾傳播機構及與家庭教育有關之公私立機構、法人或團體之推展家庭教育工作人員,具備家庭教育素養及知能,爰於第四項明定該等機構、法人或團體應積極鼓勵所屬之推展家庭教育工作人員專業成長,俾利家庭教育之推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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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教育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家庭教育法第 9 條規定:「推展家庭教育之機關、機構、學校、法人及團體如下: 一、家庭教育中心。 二、終身學習機構。 三、各…」(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家庭教育法第 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家庭教育法第 9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8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