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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教育法 第 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邀集學者專家、教育人員及家庭教育實務工作者,組成家庭教育輔導團,協助家庭教育中心至學校、社區執行課程、教材之設計及活動之推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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