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教育法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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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邀集學者專家、教育人員及家庭教育實務工作者,組成家庭教育輔導團,協助家庭教育中心至學校、社區執行課程、教材之設計及活動之推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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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家庭教育法第8條規定了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可以邀集學者專家、教育人員及家庭教育實務工作者組成家庭教育輔導團,來協助家庭教育中心在學校和社區中進行課程、教材的設計以及活動的推展。這項法規的目的是為了提供相關專業的支援,幫助家庭教育的執行者更有效地進行工作。同時,這條法規也鼓勵學者、教育工作者和專業人士參與家庭教育的推廣和實踐,從而提升整個社會對於家庭教育的重視和支持。 參考資料: 家庭教育法(行政院教育部法規查詢系統)
立法沿革 2 版
(0920107 制定)
推展家庭教育之機構、團體如下: 一、家庭教育中心。 二、各級社會教育機構。 三、各級學校。 四、各類型大眾傳播機構。 五、其他與家庭教育有關之公私立機構或團體。
立法理由一、明定推展家庭教育之機構及團體。 二、上述機構、團體負有推展家庭教育之責任,得主動或配合政府推展之。
(1080423 全文修正)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邀集學者專家、教育人員及家庭教育實務工作者,組成家庭教育輔導團,協助家庭教育中心至學校、社區執行課程、教材之設計及活動之推展。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根據家庭教育推展需求,目前各直轄市、縣(市)均設有家庭教育輔導團或輔導小組,協助至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宣導及推展家庭教育工作,且成效良好。 三、為協助各級主管機關之家庭教育推展實務,積極落實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社區家庭教育推展工作,爰明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邀集學者專家、教育人員及家庭教育實務工作(包括家長團體等)者,組成家庭教育輔導團,協助家庭教育中心辦理相關事宜。
- 主管機關名詞
一、明定推展家庭教育之機構及團體。 二、上述機構、團體負有推展家庭教育之責任,得主動或配合政府推展之。
一、本條新增。 二、根據家庭教育推展需求,目前各直轄市、縣(市)均設有家庭教育輔導團或輔導小組,協助至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宣導及推展家庭教育工作,且成效良好。 三、為協助各級主管機關之家庭教育推展實務,積極落實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社區家庭教育推展工作,爰明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邀集學者專家、教育人員及家庭教育實務工作(包括家長團體等)者,組成家庭教育輔導團,協助家庭教育中心辦理相關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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