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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教育學生及幼兒鑑定辦法 第 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身心障礙學生及幼兒之鑑定,應採多元評量,依學生個別狀況採取標準化評量、直接觀察、晤談、醫學檢查等方式,或參考身心障礙證明記載蒐集個案資料,綜合研判之。
  2. 資賦優異學生及幼兒之鑑定,應採多元及多階段評量,以標準化評量工具、各類鑑定基準規定之方式,綜合研判之。除一般智能及學術性向資賦優異學生之鑑定外,其他各類資賦優異學生之鑑定,均不得施以學科(領域)成就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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