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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特殊教育學生及幼兒鑑定辦法2

  1. 1.身心障礙學生及幼兒之鑑定,應採多元評量,依學生個別狀況採取標準化評量、直接觀察、晤談、醫學檢查等方式,或參考身心障礙證明記載蒐集個案資料,綜合研判之。
  2. 2.資賦優異學生及幼兒之鑑定,應採多元及多階段評量,以標準化評量工具、各類鑑定基準規定之方式,綜合研判之。除一般智能及學術性向資賦優異學生之鑑定外,其他各類資賦優異學生之鑑定,均不得施以學科(領域)成就測驗。

這條目前只有條文原文,延伸解析資料尚未建置。

  • 鑑定名詞
  • 身心障礙證明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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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教育學生及幼兒鑑定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特殊教育學生及幼兒鑑定辦法第 2 條規定:「身心障礙學生及幼兒之鑑定,應採多元評量,依學生個別狀況採取標準化評量、直接觀察、晤談、醫學檢查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