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教育學生及幼兒鑑定辦法 第 24 條
- 1.身心障礙學生及幼兒之教育需求評估,應包括健康狀況、感官功能、知覺動作、生活自理、認知、溝通、情緒、社會行為、領域(科目)學習等。
- 2.資賦優異學生之教育需求評估,應包括認知或情意特質、社會適應、性向、專長領域(科目)學習等。
- 3.前二項教育需求評估,應依學生或幼兒之需求選擇必要之評估項目,並於評估報告中註明優弱勢能力,所需之教育安置、課程調整、支持服務及轉銜輔導等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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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