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管機關應督導考核所主管學校、社教機構或下級機關辦理性別平等教育相關工作,並提供必要之協助;其績效優良者,應給予獎勵,績效不良者,應予糾正並輔導改進。
根據性別平等教育法第11條的規定,主管機關有責任監督所轄的學校、社教機構或下級機關在性別平等教育相關工作上的執行情況,並提供必要的支援與協助。對於表現優良的機構,應予以獎勵,而對於表現不良的機構,則應進行糾正並提供改進的輔導。 根據教育部發佈的「性別平等教育法施行細則」中的一則案例,當主管機關發現某一學校在性別平等教育方面的執行不佳時,主管機關可透過召開會議或提供專家講座等方式,向學校提供相關的專業知識和協助,並輔導學校進行改進,以提升性別平等教育的效果。若學校在輔導期間能夠改進並表現出績效優良,主管機關可給予相應的獎勵。 參考資料: - 中華民國立法院全球資訊網: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D0070001 - 教育部:性別平等教育法施行細則:https://depart.moe.edu.tw/ED5100/News_Content.aspx?n=C833F823372CB4BE&sms=E87A1F5108305455&s=E5D0434F9ABFC222
主管機關應督導考核所主管學校、社教機構或下級機關辦理性別平等教育相關工作,並提供必要之協助;其績效優良者,應給予獎勵,績效不良者,應予糾正並輔導改進。
立法理由明定主管機關對於所主管學校、社教機構或下級主管機關辦理性別平等教育相關工作者,除應給予督導及協助外,並因其績效之優劣,而給予獎勵或糾正。
主管機關應督導考核所主管學校、社教機構或下級機關辦理性別平等教育相關工作,並提供必要之協助;其績效優良者,應給予獎勵,績效不良者,應予糾正並輔導改進。
立法理由本條未修正。
明定主管機關對於所主管學校、社教機構或下級主管機關辦理性別平等教育相關工作者,除應給予督導及協助外,並因其績效之優劣,而給予獎勵或糾正。
本條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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