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性別平等教育法 第 1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主管機關應督導考所主管學校、社教機構或下級機關辦理性別平等教育相關工作,並提供必要之協助;其績效優良者,應給予獎勵,績效不良者,應予糾正並輔導改進。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