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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全國法規

性別平等教育法 第 1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學校應提供性別平等之學習環境,尊重及考量學生與教職員工之不同性別、性別特質、性別認同或性傾向,並建立安全之校園空間。
  2. 學校應訂定性別平等教育實施規定,並公告周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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