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別平等教育法第12條規定學校應提供性別平等之學習環境,尊重及考量學生與教職員工之不同性別、性別特質、性別認同或性傾向,並建立安全之校園空間。此條款強調學校在教育環境中應落實性別平等的原則,並尊重及考量所有人的性別特質、認同及傾向。學校應制定相關規定來實踐性別平等教育,並向公眾公告以確保所有利害關係人的知悉。 參考資料: 「性別平等教育法第12條」,教育部全國法規資料庫,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G0340001&FLNO=12
學校應提供性別平等之學習環境,建立安全之校園空間。 學校應尊重學生與教職員工之性別特質及性傾向。 學校應訂定性別平等教育實施規定,並公告周知。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所定性別平等之學習環境,指學校應致力於友善環境之提供及維護,使各種性別及性別傾向之學生,皆得以自由而充分地學習與發展自我。例如,教師對學生之態度與所使用之語言,應盡量避免性別刻板印象,或對任一性別或性別傾向者有所貶抑歧視。再如,學校教職員工生皆應避免對於具有女性特質之男性、具有男性特質之女性,以娘娘腔、男人婆之歧視性語言加以標籤,並對於其性器官或其行為舉止加以嘲弄。於學生性別比例不平衡之校園中,師生尤須尊重少數之需求及感受,避免多數對少數之肢體騷擾及暴力。 二、第一項所定安全之校園空間,指學校應在空間規劃上,盡量減少安全死角,設置足夠之照明設備及明確之指標系統,提高空間之視覺通透性,以提高校園安全程度。此外,學校應提供足夠之男女廁所,並於廁所中設置求救警鈴。學校及宿舍之安全門禁等設施,必須兼顧安全及學生之學習權。 三、於多元社會中,學校應破除兩性二元對立之刻板印象,平等對待學生及教職員工之性別氣質表現,並關懷性別弱勢學生之受教權益。民國八十九年南部某國中所發生之學生瘁死廁所一案,顯示國中校園對具女性化傾向之男學生充滿敵意,不僅嚴重損及其學習權,甚至危害了更基本之人身安全及生命權。同時,學校亦應正視性傾向之多元性,給予異性戀、同性戀等不同性傾向平等對待,並尊重學生及教職員工之選擇,爰於第二項明定之。 四、為有效提高性別平等之學習環境及校園安全,於第三項明定學校應訂定性別平等教育實施規定,積極宣示性別平等教育之政策,對全校教職員工生及家長以書面、口頭、電子媒體等各種方式,公告週知、教育宣導。學校亦應訂定足以改善或確保性別平等學習環境及校園安全之具體措施,規劃各種教育課程,教導學生防止歧視及防暴觀念,培養相互尊重、守望相助之能力,並確保所有成員充分了解其權益之保障及運用各種救濟管道之途徑。
學校應提供性別平等之學習環境,尊重及考量學生與教職員工之不同性別、性別特質、性別認同或性傾向,並建立安全之校園空間。 學校應訂定性別平等教育實施規定,並公告周知。
立法理由目前性別平等觀念一般還停留在「生理性別」的階段,即男女二元對立。至於性傾向、性別特質或性別認同與主流觀念不同者,或因「心理性別」與生理有異不易被重視,或由於外顯的氣質與一般性別刻板印象不一致,容易遭致歧視,這也是校園性霸凌事件發生的深層因素。破除性別刻板印象走出二元對立的藩籬,才能達到尊重性別多元差異、促進性別地位之實質平等,實現性別平等教育之目標。學校作為性別教育的重要場域,應提供性別平等之基本學習環境,更應體現在對不同性別、性別特質、性別認同及性傾向者需求的尊重與考量上。不能只關照某一類型而忽略不同性別特質的需求,否則可能造成其學習發展受到限制而形成不公平現象。是以修正並合併原條文第一項與第二項。
學校應提供性別平等之學習環境,尊重及考量學生與教職員工之不同性別、性別特質、性別認同或性傾向,並建立安全之校園空間。 學校應訂定性別平等教育實施規定,並公告周知。
立法理由本條未修正。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一、第一項所定性別平等之學習環境,指學校應致力於友善環境之提供及維護,使各種性別及性別傾向之學生,皆得以自由而充分地學習與發展自我。例如,教師對學生之態度與所使用之語言,應盡量避免性別刻板印象,或對任一性別或性別傾向者有所貶抑歧視。再如,學校教職員工生皆應避免對於具有女性特質之男性、具有男性特質之女性,以娘娘腔、男人婆之歧視性語言加以標籤,並對於其性器官或其行為舉止加以嘲弄。於學生性別比例不平衡之校園中,師生尤須尊重少數之需求及感受,避免多數對少數之肢體騷擾及暴力。 二、第一項所定安全之校園空間,指學校應在空間規劃上,盡量減少安全死角,設置足夠之照明設備及明確之指標系統,提高空間之視覺通透性,以提高校園安全程度。此外,學校應提供足夠之男女廁所,並於廁所中設置求救警鈴。學校及宿舍之安全門禁等設施,必須兼顧安全及學生之學習權。 三、於多元社會中,學校應破除兩性二元對立之刻板印象,平等對待學生及教職員工之性別氣質表現,並關懷性別弱勢學生之受教權益。民國八十九年南部某國中所發生之學生瘁死廁所一案,顯示國中校園對具女性化傾向之男學生充滿敵意,不僅嚴重損及其學習權,甚至危害了更基本之人身安全及生命權。同時,學校亦應正視性傾向之多元性,給予異性戀、同性戀等不同性傾向平等對待,並尊重學生及教職員工之選擇,爰於第二項明定之。 四、為有效提高性別平等之學習環境及校園安全,於第三項明定學校應訂定性別平等教育實施規定,積極宣示性別平等教育之政策,對全校教職員工生及家長以書面、口頭、電子媒體等各種方式,公告週知、教育宣導。學校亦應訂定足以改善或確保性別平等學習環境及校園安全之具體措施,規劃各種教育課程,教導學生防止歧視及防暴觀念,培養相互尊重、守望相助之能力,並確保所有成員充分了解其權益之保障及運用各種救濟管道之途徑。
目前性別平等觀念一般還停留在「生理性別」的階段,即男女二元對立。至於性傾向、性別特質或性別認同與主流觀念不同者,或因「心理性別」與生理有異不易被重視,或由於外顯的氣質與一般性別刻板印象不一致,容易遭致歧視,這也是校園性霸凌事件發生的深層因素。破除性別刻板印象走出二元對立的藩籬,才能達到尊重性別多元差異、促進性別地位之實質平等,實現性別平等教育之目標。學校作為性別教育的重要場域,應提供性別平等之基本學習環境,更應體現在對不同性別、性別特質、性別認同及性傾向者需求的尊重與考量上。不能只關照某一類型而忽略不同性別特質的需求,否則可能造成其學習發展受到限制而形成不公平現象。是以修正並合併原條文第一項與第二項。
本條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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