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之招生及就學許可不得有性別、性別特質、性別認同或性傾向之差別待遇。但基於歷史傳統、特定教育目標或其他非因性別因素之正當理由,經該管主管機關核准而設置之學校、班級、課程者,不在此限。
性別平等教育法第 13 條規定學校之招生及就學許可不得有性別、性別特質、性別認同或性傾向之差別待遇。然而,若基於歷史傳統、特定教育目標或其他非因性別因素之正當理由,經主管機關核准而設置之學校、班級、課程則不在此限。 For example, under the Gender Equality Education Act, Article 13 states that schools and educational institutions cannot discriminate based on gender, gender traits, gender identity, or sexual orientation in terms of admissions or enrollment. However, there may be exceptions for schools, classes, or courses that are established based on historical traditions, specific educational goals, or other legitimate reasons unrelated to gender. The approval of the competent authority is required for such exceptions.
學校之招生及就學許可不得有性別或性傾向之差別待遇。但基於歷史傳統、特定教育目標或其他非因性別因素之正當理由,經該管主管機關核准而設置之學校、班級、課程者,不在此限。
立法理由一、為避免因性別或性取向影響學生之就學機會,故明定本條。 二、招生時只招收單性學生或限定任一性別學生之人數或比例設定額數,皆有構成歧視之虞。過去部分技職院校及大專科系,以其學科特性為理由,限定招收特定性別之學生,致影響其他性別而有興趣與意願就讀學生之學習權益。例如,家政、護理只招收女性;機械、土木、消防等科系學校只招收男性。目前多數學校、科系已不再對招生之性別明文設限,事實顯示,女性在理工科系、男性就讀文科或家政領域亦表現優異。目前雖然明文招收單性學生之情形已大為減少,惟實際執行時,女性如要選讀傳統以男性為主之領域或男性欲就讀傳統女性為主之領域,其就學權仍容易遭受潛在性別之歧視。例如,多元入學方案中,推薦甄試等入方式,擴大了學校招生之主觀評鑑空間,參與招生作業之師長,如非對文化中各種潛藏之性別偏見及刻版印象特別敏感,極可能於無意間造成入學機會上之性別歧視。因此,高中以上各級學校,宜於招生規定中明列避免性別歧視之基本原則,使招生人員、考生及家長了解其應有之權益。 三、在非歧視原則之下,基於歷史傳統、特定教育目標或其他非因性別因素之正當理由,經該管主管機關核准而設置之學校、班級、課程者,不在此限之規定,係兼顧性別平等教育之理想及現行存在男校女校之事實,援引兩性工作平等法第七條及第十條之但書體例,訂定本條之但書規定。且為求嚴謹審慎,明定須經主管機關核准。
學校之招生及就學許可不得有性別、性別特質、性別認同或性傾向之差別待遇。但基於歷史傳統、特定教育目標或其他非因性別因素之正當理由,經該管主管機關核准而設置之學校、班級、課程者,不在此限。
立法理由本法內容缺失不足包括侷限於各級公私立學校場域,未能涵括家庭教育、親職教育、社會教育等;集中於校園性騷擾或性侵害事件之處理機制,有關多元性別的條文比重過少;對不同一般性別認知的「性傾向」、「性別特質」、「性別認同」未進一步界定,並加以保障。相較於事件發生後的處理與輔導,制度上建立一個安全健康的學習環境,保障學生受教權與資源不因多元性別差異而有不同待遇,才是正本清源之道。
學校之招生及就學許可不得有性別、性別特質、性別認同或性傾向之差別待遇。但基於歷史傳統、特定教育目標或其他非因性別因素之正當理由,經該管主管機關核准而設置之學校、班級、課程者,不在此限。
立法理由本條未修正。
一、為避免因性別或性取向影響學生之就學機會,故明定本條。 二、招生時只招收單性學生或限定任一性別學生之人數或比例設定額數,皆有構成歧視之虞。過去部分技職院校及大專科系,以其學科特性為理由,限定招收特定性別之學生,致影響其他性別而有興趣與意願就讀學生之學習權益。例如,家政、護理只招收女性;機械、土木、消防等科系學校只招收男性。目前多數學校、科系已不再對招生之性別明文設限,事實顯示,女性在理工科系、男性就讀文科或家政領域亦表現優異。目前雖然明文招收單性學生之情形已大為減少,惟實際執行時,女性如要選讀傳統以男性為主之領域或男性欲就讀傳統女性為主之領域,其就學權仍容易遭受潛在性別之歧視。例如,多元入學方案中,推薦甄試等入方式,擴大了學校招生之主觀評鑑空間,參與招生作業之師長,如非對文化中各種潛藏之性別偏見及刻版印象特別敏感,極可能於無意間造成入學機會上之性別歧視。因此,高中以上各級學校,宜於招生規定中明列避免性別歧視之基本原則,使招生人員、考生及家長了解其應有之權益。 三、在非歧視原則之下,基於歷史傳統、特定教育目標或其他非因性別因素之正當理由,經該管主管機關核准而設置之學校、班級、課程者,不在此限之規定,係兼顧性別平等教育之理想及現行存在男校女校之事實,援引兩性工作平等法第七條及第十條之但書體例,訂定本條之但書規定。且為求嚴謹審慎,明定須經主管機關核准。
本法內容缺失不足包括侷限於各級公私立學校場域,未能涵括家庭教育、親職教育、社會教育等;集中於校園性騷擾或性侵害事件之處理機制,有關多元性別的條文比重過少;對不同一般性別認知的「性傾向」、「性別特質」、「性別認同」未進一步界定,並加以保障。相較於事件發生後的處理與輔導,制度上建立一個安全健康的學習環境,保障學生受教權與資源不因多元性別差異而有不同待遇,才是正本清源之道。
本條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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