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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別平等教育法 第 1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學校之招生及就學許可不得有性別、性別特質、性別認同或性傾向之差別待遇。但基於歷史傳統、特定教育目標或其他因性別因素之正當理由,經該管主管機關准而設置之學校、班級、課程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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