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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學習環境及資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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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別平等教育法
第 14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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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不得因學生之性別、性別特質、性別認同或性傾向而給予教學、活動、評量、獎懲、福利及服務上之
差別待遇
。但性質僅適合特定性別、性別特質、性別認同或性傾向者,不在此限。
學校應對因性別、性別特質、性別認同或性傾向而處於不利處境之學生積極提供協助,以改善其處境。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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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學習環境及資源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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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課程、教材及教學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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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校園性別事件之防治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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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申請調查及救濟 §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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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 罰則 §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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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七 章 附則 §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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