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性別平等教育法第 35 條的規定: 1. 如果學校校長涉及校園性別事件,且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認為情節重大,學校主管機關可以在調查期間先行調整或停止校長的職務。但如果校長是軍職人員,則需要根據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職條例和相關規定辦理。 2. 根據前項的規定停職的人,如果校園性別事件的調查結果沒有認定所涉行為屬實,或者認定所涉行為屬實但未依公務人員、教育人員或其他相關法律予以停職、免職、解聘、停聘或不續聘,可以根據性別平等教育法或其他法律申請復職,並且補發停職期間的本俸(薪水)、年功俸(薪水)或相當的給與。 3. 學校和主管機關在得知校長、學校聘任或任用的教職員、公務人員或軍職人員涉及校園性別事件,且根據法律辦理了停聘、解聘、不續聘、移送懲戒、送請監察院審查、依法核予停職或免職的情況下,不得受理他們的退休(伍)或資遣案的申請。 相關參考資料: - 性別平等教育法(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G0380060) - 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職條例(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30022) - 各部會法規查詢系統(https://law.moj.gov.tw/)
學校及主管機關對於與本法事件有關之事實認定,應依據其所設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之調查報告。 法院對於前項事實之認定,應審酌各級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之調查報告。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明定學校及主管機關對於與本法事件有關之事實認定,應依據其所設之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之調查報告。 二、鑑於調查處理違反本法規定或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之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調查小組,依本法規定均應具有性別平等意識及相關專業能力,故其調查報告應符合專業,公正及中立之要求,爰於第二項明定法院對於前項事實之認定,應審酌各級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之調查報告。
學校校長涉及校園性別事件,經學校主管機關所設之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認情節重大,有於調查期間先行調整或停止其職務之必要者,得由學校主管機關調整或停止其職務。但校長為軍職人員者,依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職條例及相關規定辦理。 依前項規定停職之人員,其校園性別事件之調查結果未認定所涉行為屬實,或經認定所涉行為屬實但未依公務人員、教育人員或其他相關法律予以停職、免職、解聘、停聘或不續聘者,得依本法或其他法律申請復職,及補發停職期間之本俸(薪)、年功俸(薪)或相當之給與。 學校及主管機關於知悉校長、學校聘任或任用之教職員、公務人員或軍職人員涉有校園性別事件,且依法辦理其停聘、解聘、不續聘、移送懲戒、送請監察院審查、依法核予停職或免職期間,不得受理其退休(伍)或資遣案之申請。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為強化學校校園性別事件防治並避免因有權勢之不對等關係,致影響校園性別事件之調查與相關人員職務之執行,爰增訂第一項本文,定明學校校長涉及校園性別事件,經學校主管機關所設之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認情節重大,有於調查期間先行調整或停止其職務之必要,得由學校主管機關調整或停止其職務,以利調查之進行。另依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職條例第九條第六款規定,軍官、士官於停職屆滿三個月者,即發生免職效果,與公務人員停職之性質不同,且部分軍事學校校長之調整及停職屬統帥權範疇,非學校主管機關可核定,爰增訂第一項但書,定明學校校長為軍職人員者,依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職條例及相關規定辦理。 三、學校校長停止其職務後,其所涉校園性別事件之調查結果未認定所涉行為屬實,或經認定所涉行為屬實但未依公務人員、教育人員或其他相關法律予以停職、免職、解聘、停聘、不續聘之情形,得依法申請復職,以維護其權益。至停職期間之薪俸,參酌公務員懲戒法、公務人員俸給法、教師法、教師待遇條例等規定,補發其停職期間全部本俸(薪)、年功俸(薪)。又私立學校校長非教師法、教師待遇條例適用或準用對象,且其薪資由董事會決定,為期明確,依規定補發相當之給與,爰增訂第二項。 四、參照「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施行細則」第四十四條及「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施行細則」第四十六條之規定,規範涉有校園性別事件之人退休(伍)或資遣案,學校必須審酌教職員、公務員或軍職人員之停聘、解聘、不續聘、移送懲戒、送請監察院審查、依法核予停職或免職等情形後,作成相關人事行政行為,始可決定是否同意退休(伍)或資遣案,俾利調查程序順利進行,以及避免事後因為法律關係變動,產生須追討退休(伍)金之情形,爰增訂第三項。
一、第一項明定學校及主管機關對於與本法事件有關之事實認定,應依據其所設之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之調查報告。 二、鑑於調查處理違反本法規定或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之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調查小組,依本法規定均應具有性別平等意識及相關專業能力,故其調查報告應符合專業,公正及中立之要求,爰於第二項明定法院對於前項事實之認定,應審酌各級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之調查報告。
一、本條新增。 二、為強化學校校園性別事件防治並避免因有權勢之不對等關係,致影響校園性別事件之調查與相關人員職務之執行,爰增訂第一項本文,定明學校校長涉及校園性別事件,經學校主管機關所設之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認情節重大,有於調查期間先行調整或停止其職務之必要,得由學校主管機關調整或停止其職務,以利調查之進行。另依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職條例第九條第六款規定,軍官、士官於停職屆滿三個月者,即發生免職效果,與公務人員停職之性質不同,且部分軍事學校校長之調整及停職屬統帥權範疇,非學校主管機關可核定,爰增訂第一項但書,定明學校校長為軍職人員者,依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職條例及相關規定辦理。 三、學校校長停止其職務後,其所涉校園性別事件之調查結果未認定所涉行為屬實,或經認定所涉行為屬實但未依公務人員、教育人員或其他相關法律予以停職、免職、解聘、停聘、不續聘之情形,得依法申請復職,以維護其權益。至停職期間之薪俸,參酌公務員懲戒法、公務人員俸給法、教師法、教師待遇條例等規定,補發其停職期間全部本俸(薪)、年功俸(薪)。又私立學校校長非教師法、教師待遇條例適用或準用對象,且其薪資由董事會決定,為期明確,依規定補發相當之給與,爰增訂第二項。 四、參照「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施行細則」第四十四條及「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施行細則」第四十六條之規定,規範涉有校園性別事件之人退休(伍)或資遣案,學校必須審酌教職員、公務員或軍職人員之停聘、解聘、不續聘、移送懲戒、送請監察院審查、依法核予停職或免職等情形後,作成相關人事行政行為,始可決定是否同意退休(伍)或資遣案,俾利調查程序順利進行,以及避免事後因為法律關係變動,產生須追討退休(伍)金之情形,爰增訂第三項。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