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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別平等教育法 第 3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學校或主管機關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應於受理申請或檢舉後二個月內完成調查。必要時,得延長之,延長以二次為限,每次不得一個月,並應通知申請人、被害人、檢舉人及行為人。
  2. 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完成後,應將調查報告及處理建議,以書面向其所屬學校或主管機關提出報告。
  3. 學校或主管機關應於接獲前項調查報告後二個月內,自行或移送相關權責機關依本法或相關法律或法規規定議處,並將處理之結果,以書面載明事實及理由通知申請人、被害人、檢舉人及行為人。
  4. 學校或主管機關為前項議處前,得要求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之代表列席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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