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性別平等教育法第36條的規定,我們可以得出以下解釋: 1. 校園性騷擾事件的調查期限:校園或主管機關的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在接到申請或檢舉後,應在兩個月內完成調查。如果有必要,可以延長調查期限,但延長的次數不得超過兩次,每次延長的時間不得超過一個月。此外,委員會應該通知申請人、被害人、檢舉人和行為人進行調查的進展。 例如,如果在一個校園性騷擾案件中,有人向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提出申請,委員會在接到申請後的兩個月內應該完成調查,可以將調查期限延長一次,最多一個月,並在完成後向相關的學校或主管機關提出調查報告。 2. 調查報告及處理建議的提交: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在完成調查後,應該將調查報告和處理建議以書面形式提交給所屬的學校或主管機關。這些文件應該包括對校園性騷擾事件的事實和理由的說明。 例如,如果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了一起校園性騷擾案件,並完成了調查報告和處理建議,委員會應該將這些文件以書面形式提交給相關的學校或主管機關,報告中應該清楚說明校園性騷擾事件的事實和處理建議。 3. 處理結果的通知:學校或主管機關在接收到調查報告後的兩個月內,應自行或移送相關的權責機關,根據性別平等教育法或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議處。學校或主管機關應以書面形式通知申請人、被害人、檢舉人和行為人處理結果,並載明事實和理由。 例如,如果一個學校在接收到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的調查報告後的兩個月內,自行或移送相關的權責機關進行了議處,學校應該向申請人、被害人、檢舉人和行為人以書面形式通知處理的結果,並在通知中清楚列舉事實和理由。 總結而言,性別平等教育法第36條明確規定了校園性騷擾事件的調查期限、調查報告及處理建議的提交方式,以及處理結果的通知方式。這些法規的目的是為了保護受害人的權益,建立性別平等的教育環境。
學校違反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二十條第二項、第二十二條第二項或第二十七條第三項規定者,應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行為人違反第三十條第四項規定而無正當理由者,由學校報請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連續處罰至其配合或提供相關資料為止。
立法理由為促使學校不得有性別差別待遇,並落實學校對於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之防治、保密等義務,以及為使行為人確實配合調查或提供相關資料,爰明定違反者處以罰鍰。
學校違反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六條、第二十條第二項、第二十二條第二項或第二十七條第三項規定者,應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行為人違反第三十條第四項規定而無正當理由者,由學校報請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連續處罰至其配合或提供相關資料為止。
立法理由為確實落實性別平等,避免本法第十六條僅成為宣示性條文,爰修正本條第一項。
學校違反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四條之一、第十六條、第二十條第二項、第二十二條第二項或第二十七條第三項規定者,應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行為人違反第三十條第四項規定而無正當理由者,由學校報請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連續處罰至其配合或提供相關資料為止。 學校校長、教師、職員或工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未於二十四小時內,向學校及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報。 二、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二項規定,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他人所犯校園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之證據。
立法理由一、配合新增第十四條之一條文,爰於第一項中增列「第十四條之一」。 二、第二項未修正。 三、依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六十一條規定,負有通報義務人員(含教育人員)未通報且無正當理由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因學校校長、教師、職員或工友負有維護校園安全,保障學生權益之責任,應對其課以更高之要求,爰增訂第三項,提高學校教育人員違反本法通報規定之罰鍰額度,並將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他人所犯校園性騷擾事件證據者,一併納入處罰對象。
學校校長、教師、職員或工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未於二十四小時內,向學校及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報。 二、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二項規定,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他人所犯校園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之證據。 學校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三項、第二十二條第二項或第二十七條第四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其他人員違反者,亦同。 學校違反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四條之一、第十六條或第二十條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行為人違反第二十五條第六項不配合執行,或第三十條第四項不配合調查,而無正當理由者,由學校報請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至其配合或提供相關資料為止。但行為人為學校校長時,由主管機關逕予處罰。 學校校長或學校財團法人董事怠於行使職權,致學校未依第二十五條第一項、第二項或第六項規定,執行行為人之懲處或處置,或採取必要之措施確保行為人配合遵守者,處校長或董事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立法理由照協商條文通過。
學校或主管機關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應於受理申請或檢舉後二個月內完成調查。必要時,得延長之,延長以二次為限,每次不得逾一個月,並應通知申請人、被害人、檢舉人及行為人。 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完成後,應將調查報告及處理建議,以書面向其所屬學校或主管機關提出報告。 學校或主管機關應於接獲前項調查報告後二個月內,自行或移送相關權責機關依本法或相關法律或法規規定議處,並將處理之結果,以書面載明事實及理由通知申請人、被害人、檢舉人及行為人。 學校或主管機關為前項議處前,得要求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之代表列席說明。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 二、修正第一項及第三項,修正理由同修正條文第三十二條說明二。
為促使學校不得有性別差別待遇,並落實學校對於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之防治、保密等義務,以及為使行為人確實配合調查或提供相關資料,爰明定違反者處以罰鍰。
為確實落實性別平等,避免本法第十六條僅成為宣示性條文,爰修正本條第一項。
一、配合新增第十四條之一條文,爰於第一項中增列「第十四條之一」。 二、第二項未修正。 三、依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六十一條規定,負有通報義務人員(含教育人員)未通報且無正當理由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因學校校長、教師、職員或工友負有維護校園安全,保障學生權益之責任,應對其課以更高之要求,爰增訂第三項,提高學校教育人員違反本法通報規定之罰鍰額度,並將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他人所犯校園性騷擾事件證據者,一併納入處罰對象。
照協商條文通過。
一、條次變更。 二、修正第一項及第三項,修正理由同修正條文第三十二條說明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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