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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別平等教育法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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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申請人、被害人及行為人對於前條第三項處理之結果有不服者,得於收到書面通知次日起三十日內,以書面具明理由向學校或主管機關申復。但行為人為校長、教師、職員或工友者,申請人或被害人得逕向主管機關申復。
  2. 2.前項申復以一次為限。
  3. 3.學校或主管機關經申復審議結果發現調查程序有重大瑕疵或有足以影響原調查認定之新事實、新證據時,得要求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重新調查;屬依第一項但書向主管機關申復者,應限期於四十日內完成調查。
  4. 4.主管機關經依第一項但書申復審議結果發現,學校之處理結果,有違法或不當,必要時,得依所設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之處理建議,對學校之處理結果,逕行改或敘明理由交回學校依法處理,並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性別平等教育法第37條規定了申請人、被害人及行為人對於前一條第三項的處理結果不滿意的情況下可以提出申訴。根據該法第37條第1項規定,申請人、被害人及行為人可以在收到書面通知的次日起30日內向學校或主管機關提出書面申訴,明確陳述理由。然而,若行為人是校長、教師、職員或工友,申請人或被害人可以直接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訴。 根據該法第37條第2項,申訴只能提出一次。 根據該法第37條第3項,如果學校或主管機關在審議申訴結果後發現調查程序有重大瑕疵或有新的事實、新的證據可以影響原來的調查結果,可以要求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重新進行調查。如果是在主管機關的審議之下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訴,則需要在40日內完成調查。 根據該法第37條第4項,如果主管機關在依據第一項第3項進行審議後發現學校的處理結果違法或不當,必要時可以根據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的處理建議,直接對學校的處理結果進行改核或敘明理由交回學校依法處理,並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參考資料:性別平等教育法)

立法沿革 2

(0930604 制定)

本法施行細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明定本法施行細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1120728 全文修正)

申請人、被害人及行為人對於前條第三項處理之結果有不服者,得於收到書面通知次日起三十日內,以書面具明理由向學校或主管機關申復。但行為人為校長、教師、職員或工友者,申請人或被害人得逕向主管機關申復。   前項申復以一次為限。   學校或主管機關經申復審議結果發現調查程序有重大瑕疵或有足以影響原調查認定之新事實、新證據時,得要求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重新調查;屬依第一項但書向主管機關申復者,應限期於四十日內完成調查。   主管機關經依第一項但書申復審議結果發現,學校之處理結果,有違法或不當,必要時,得依所設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之處理建議,對學校之處理結果,逕行改核或敘明理由交回學校依法處理,並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   二、修正第一項,使申復管道更為友善,降低被害人對學校處理申復之不信任感,說明如下:    (一)增加被害人得提申復。    (二)將提起申復之期限,由二十日延長為三十日。    (三)增加但書,行為人為校長、教師、職員或工友者,申請人或被害人得選擇逕向主管機關申復,由主管機關受理申復。    (四)原對學校申復不服,依法提起校內學生申訴,再向主管機關提起再申訴。學生若選擇依修正條文第三十七條第一項但書,向主管再申訴之主管機關申復,旨在取得主管機關直接審查原處理結果是否適法,與經由學校申復後,再經學校學生申訴後,才能向主管機關提再申訴之救濟管轄層級相當。倘學生對主管機關所做之申復決定不服,其申復決定性質倘有屬於行政處分性質者,自得依法提起訴願或行政訴訟。    (五)申復審議會議進行時,得視需要給予申復人、被害人陳述意見之機會,並得邀所設性平會相關委員或調查小組成員列席說明。   三、修正第三項,說明如下:    (一)定明本項係適用於學校或主管機關經申復審議結果,發現有重大瑕疵等情形。    (二)配合第一項修正,增列後段規定,屬依第一項但書,經申復審議結果要求重組調查小組時,應限四十日內完成調查,以避免程序過於冗長,對被害人造成煎熬或二次傷害。   四、增訂第四項,依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性霸凌防治準則第三十一條規定,主管機關接獲申復後,應即組成審議小組處理,成員包括性平專家學者、法律專業人員三或五人。主管機關依修正條文第三十七條第一項但書受理申復,申復審議小組經申復審議結果,認有逕行改核之必要性,得提經所設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審議後,由主管機關依所設性平會之處理建議,逕行改核。相關運作細節與規範,將納入上開準則研修。

  • 主管機關名詞
  • 申復名詞
  • 復審名詞
  • 調查程序名詞
  • 證據名詞
  • 名詞
(0930604 制定)

明定本法施行細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1120728 全文修正)

一、條次變更。   二、修正第一項,使申復管道更為友善,降低被害人對學校處理申復之不信任感,說明如下:    (一)增加被害人得提申復。    (二)將提起申復之期限,由二十日延長為三十日。    (三)增加但書,行為人為校長、教師、職員或工友者,申請人或被害人得選擇逕向主管機關申復,由主管機關受理申復。    (四)原對學校申復不服,依法提起校內學生申訴,再向主管機關提起再申訴。學生若選擇依修正條文第三十七條第一項但書,向主管再申訴之主管機關申復,旨在取得主管機關直接審查原處理結果是否適法,與經由學校申復後,再經學校學生申訴後,才能向主管機關提再申訴之救濟管轄層級相當。倘學生對主管機關所做之申復決定不服,其申復決定性質倘有屬於行政處分性質者,自得依法提起訴願或行政訴訟。    (五)申復審議會議進行時,得視需要給予申復人、被害人陳述意見之機會,並得邀所設性平會相關委員或調查小組成員列席說明。   三、修正第三項,說明如下:    (一)定明本項係適用於學校或主管機關經申復審議結果,發現有重大瑕疵等情形。    (二)配合第一項修正,增列後段規定,屬依第一項但書,經申復審議結果要求重組調查小組時,應限四十日內完成調查,以避免程序過於冗長,對被害人造成煎熬或二次傷害。   四、增訂第四項,依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性霸凌防治準則第三十一條規定,主管機關接獲申復後,應即組成審議小組處理,成員包括性平專家學者、法律專業人員三或五人。主管機關依修正條文第三十七條第一項但書受理申復,申復審議小組經申復審議結果,認有逕行改核之必要性,得提經所設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審議後,由主管機關依所設性平會之處理建議,逕行改核。相關運作細節與規範,將納入上開準則研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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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別平等教育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性別平等教育法第 37 條規定:「申請人、被害人及行為人對於前條第三項處理之結果有不服者,得於收到書面通知次日起三十日內,以書面具…」(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性別平等教育法第 3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性別平等教育法第 37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12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