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於接獲前條學校或主管機關重新調查之要求時,應另組調查小組;其調查處理程序,依本法之相關規定。
根據《性別平等教育法》第38條,當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接到學校或主管機關重新調查的要求時,應該組成另一個調查小組來進行調查工作。這個調查小組的處理程序應該按照該法律的相關規定進行。這意味著在重新調查時,調查小組需要遵循《性別平等教育法》的相關規定進行調查過程。這條法規保護了被調查方的權益,以確保調查公正和客觀。 舉例來說,如果一所學校在性騷擾事件的調查中,對性平會的調查結果有異議,該學校可以向性平會提出重新調查的要求。根據第38條的規定,性平會應組成另一個調查小組,按照性別平等教育法的相關規定進行重新調查。這樣可以確保有關調查的公正性和客觀性。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立法理由明定本法施行日期。
本法施行日期,除中華民國一百年六月七日修正之條文,由行政院定之外,自公布日施行。
立法理由本次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為與教師法及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相關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相配合,爰授權由行政院定之。
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於接獲前條學校或主管機關重新調查之要求時,應另組調查小組;其調查處理程序,依本法之相關規定。
立法理由條次變更,內容未修正。
明定本法施行日期。
本次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為與教師法及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相關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相配合,爰授權由行政院定之。
條次變更,內容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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