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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別平等教育法 第 3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於接獲前條學校或主管機關重新調查之要求時,應另組調查小組;其調查處理程序,依本法之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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