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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別平等教育法 第 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中央主管機關之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置委員十七人至二十三人,採任期制,以教育部部長為主任委員,委員應具性別平等意識,且不得有違反性別平等之行為,其中女性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二分之一以上;性別平等教育相關領域之專家學者、民間團體代表、學生代表及實務工作者之委員合計,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二以上。
  2. 前項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每三個月應至少開會一次,並應由專人處理有關務;其組織、會議、委員資格、任期、解聘事由、解聘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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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xlaw
2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I 「🛕中央主管機關之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置委員17人至23人,採任期制,以「🥷教育部部長」為主任委員,其中「🥷女性」委員應占委員總數1/2以上;「🥷性別平等教育相關領域之專家學者、民間團體代表及實務工作者」之委員合計,應占委員總數2/3以上。 II 前項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每3個月應至少開會1次,並應由專人處理有關業務;其組織、會議及其他相關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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