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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別平等教育法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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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中央主管機關之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置委員十七人至二十三人,採任期制,以教育部部長為主任委員,委員應具性別平等意識,且不得有違反性別平等之行為,其中女性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二分之一以上;性別平等教育相關領域之專家學者、民間團體代表、學生代表及實務工作者之委員合計,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二以上。
  2. 2.前項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每三個月應至少開會一次,並應由專人處理有關務;其組織、會議、委員資格、任期、解聘事由、解聘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性別平等教育法第7條設置了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的組織架構和運作方式。根據該條款,中央主管機關的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由17至23位委員組成,委員應具有性別平等意識,不能有違反性別平等的行為。其中,女性委員應占整個委員會的一半以上。委員包括性別平等教育相關領域的專家學者、民間團體代表、學生代表和實務工作者,合計佔委員總數的三分之二以上。 根據法條的第二項,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每三個月至少開會一次,並且應指定專人負責處理相關業務。對於委員會的組織、會議、委員資格、任期、解聘事由、解聘程序和其他相關事項的具體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制定規定。 參考資料: - 性別平等教育法(行政院性別平等諮詢專線)

立法沿革 2

(0930604 制定)

中央主管機關之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置委員十七人至二十三人,採任期制,以教育部部長為主任委員,其中女性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二分之一以上;性別平等教育相關領域之專家學者、民間團體代表及實務工作者之委員合計,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二以上。   前項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每三個月應至少開會一次,並應由專人處理有關業務;其組織、會議及其他相關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明定中央主管機關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委員人數、比例及採任期制,其中為促進性別地位之實質平等,並明定女性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二分之一以上,理由如下:   (一)目前中央機關所有各式委員會成員之性別比例,仍未臻平衡,欲變更現狀,以女性、兩性或性別為主之委員會,更須提升女性之參與率,以落實性別平等。   (二)在長久性別失衡及不平等之社會及文化環境中,兩性之成長經驗顯有差異,相較之下,女性較常遭受限制及差別待遇,鑑於女性之性別經驗較易受召喚,且亦較能體察前述文化需要改進之處,爰期藉量化帶動質化之改變。   二、為具體推動性別平等委員會之決議事項,於第二項明定應由專人處理有關業務。

(1120728 全文修正)

中央主管機關之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置委員十七人至二十三人,採任期制,以教育部部長為主任委員,委員應具性別平等意識,且不得有違反性別平等之行為,其中女性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二分之一以上;性別平等教育相關領域之專家學者、民間團體代表、學生代表及實務工作者之委員合計,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二以上。   前項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每三個月應至少開會一次,並應由專人處理有關業務;其組織、會議、委員資格、任期、解聘事由、解聘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一、修正第一項:    (一)中央主管機關之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之委員應具有性別平等意識且不得有違反性別平等之行為。    (二)為確保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於性別平等教育相關議題之決策過程中之學生參與權利,以符合兒童權利公約之精神並保障其表意權,爰增列學生代表。   二、中央主管機關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委員之資格、任期、解聘事由、解聘程序,亦應於授權中央主管機關訂定之辦法定明,爰修正第二項。

  • 主管機關名詞
  • 名詞
(0930604 制定)

一、第一項明定中央主管機關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委員人數、比例及採任期制,其中為促進性別地位之實質平等,並明定女性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二分之一以上,理由如下:   (一)目前中央機關所有各式委員會成員之性別比例,仍未臻平衡,欲變更現狀,以女性、兩性或性別為主之委員會,更須提升女性之參與率,以落實性別平等。   (二)在長久性別失衡及不平等之社會及文化環境中,兩性之成長經驗顯有差異,相較之下,女性較常遭受限制及差別待遇,鑑於女性之性別經驗較易受召喚,且亦較能體察前述文化需要改進之處,爰期藉量化帶動質化之改變。   二、為具體推動性別平等委員會之決議事項,於第二項明定應由專人處理有關業務。

(1120728 全文修正)

一、修正第一項:    (一)中央主管機關之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之委員應具有性別平等意識且不得有違反性別平等之行為。    (二)為確保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於性別平等教育相關議題之決策過程中之學生參與權利,以符合兒童權利公約之精神並保障其表意權,爰增列學生代表。   二、中央主管機關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委員之資格、任期、解聘事由、解聘程序,亦應於授權中央主管機關訂定之辦法定明,爰修正第二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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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別平等教育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性別平等教育法第 7 條規定:「中央主管機關之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置委員十七人至二十三人,採任期制,以教育部部長為主任委員,委員…」(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性別平等教育法第 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性別平等教育法第 7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12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