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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別平等教育法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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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應設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其任務如下: 一、統整學校各單位相關資源,擬訂性別平等教育實施計畫,落實並檢視其實施成果。 二、規劃或辦理學生、教職員工及家長性別平等教育相關活動。 三、研發並推廣性別平等教育之課程、教學及評量。 四、研擬性別平等教育實施與校園性別事件之防治規定,建立機制,並協調及整合相關資源。 五、調查及處理與本法有關之案件。 六、規劃及建立性別平等之安全校園空間。 七、推動社區有關性別平等之家庭教育與社會教育。 八、其他關於學校或社區之性別平等教育事務。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性別平等教育法第6條,學校應該設立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其任務包括統整學校各單位相關資源,擬訂性別平等教育實施計畫,以及落實並檢視其實施成果。此外,該委員會還需要規劃或辦理學生、教職員工及家長性別平等教育相關活動,研發並推廣性別平等教育的課程、教學和評量,制定性別平等教育實施與校園性別事件之防治規定,建立相關機制並協調整合資源。除此之外,該委員會也承擔調查及處理與本法有關之案件、規劃及建立性別平等之安全校園空間、推動社區有關性別平等之家庭教育與社會教育,以及其他關於學校或社區之性別平等教育事務。 根據教育部「關於依性別平等教育法推動性別平等教育之函」(103年7月24日教四字第1030131693號函)的解釋,學校應設立具有代表性的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委員應由校長提名,並經學校教職員工代表大會討論通過後,由校長任命。委員會應設置主任委員一人,由校長兼任或指派,並由其他委員選舉副主任委員一人。 參考資料: 1. 性別平等教育法 2. 教育部「關於依性別平等教育法推動性別平等教育之函」(103年7月24日教四字第1030131693號函)

立法沿革 2

(0930604 制定)

學校應設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其任務如下:   一、統整學校各單位相關資源,擬訂性別平等教育實施計畫,落實並檢視其實施成果。   二、規劃或辦理學生、教職員工及家長性別平等教育相關活動。   三、研發並推廣性別平等教育之課程、教學及評量。   四、研擬性別平等教育實施與校園性侵害及性騷擾之防治規定,建立機制,並協調及整合相關資源。   五、調查及處理與本法有關之案件。   六、規劃及建立性別平等之安全校園空間。   七、推動社區有關性別平等之家庭教育與社會教育。   八、其他關於學校或社區之性別平等教育事務。

立法理由一、明定學校應設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及其任務,以落實性別平等教育之具體成效。   二、目前部分學校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係交由獨立之委員會或小組處理,鑑於獨立之委員會或小組之委員,與學校另設之兩性平等教育委員會之委員多有重複,為避免資源之浪費及提高效率,且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並不經常發生,該處理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獨立之委員會或小組與學校另設之兩性平等教育委員會允有合併之必要,爰明定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之任務,包括規劃或辦理性別平等教育及調查、處理與本法有關之案件。

(1120728 全文修正)

學校應設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其任務如下:   一、統整學校各單位相關資源,擬訂性別平等教育實施計畫,落實並檢視其實施成果。   二、規劃或辦理學生、教職員工及家長性別平等教育相關活動。   三、研發並推廣性別平等教育之課程、教學及評量。   四、研擬性別平等教育實施與校園性別事件之防治規定,建立機制,並協調及整合相關資源。   五、調查及處理與本法有關之案件。   六、規劃及建立性別平等之安全校園空間。   七、推動社區有關性別平等之家庭教育與社會教育。   八、其他關於學校或社區之性別平等教育事務。

立法理由一、第四款配合修正條文第三條第三款修正用詞。   二、其餘未修正。   三、第一款規定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統整學校各單位相關資源,擬訂性別平等教育實施計畫,落實並檢視其實施成果,有鑑於大學法第三十八條規定,提供大專院校與政府機關、事業機關、民間團體、學術研究機構等單位辦理產學合作,爰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統整相關資源亦應包括實習場域,併予敘明。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930604 制定)

一、明定學校應設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及其任務,以落實性別平等教育之具體成效。   二、目前部分學校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係交由獨立之委員會或小組處理,鑑於獨立之委員會或小組之委員,與學校另設之兩性平等教育委員會之委員多有重複,為避免資源之浪費及提高效率,且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並不經常發生,該處理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獨立之委員會或小組與學校另設之兩性平等教育委員會允有合併之必要,爰明定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之任務,包括規劃或辦理性別平等教育及調查、處理與本法有關之案件。

(1120728 全文修正)

一、第四款配合修正條文第三條第三款修正用詞。   二、其餘未修正。   三、第一款規定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統整學校各單位相關資源,擬訂性別平等教育實施計畫,落實並檢視其實施成果,有鑑於大學法第三十八條規定,提供大專院校與政府機關、事業機關、民間團體、學術研究機構等單位辦理產學合作,爰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統整相關資源亦應包括實習場域,併予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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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別平等教育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性別平等教育法第 6 條規定:「學校應設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其任務如下: 一、統整學校各單位相關資源,擬訂性別平等教育實施計畫,…」(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性別平等教育法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性別平等教育法第 6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12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