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性別平等教育法第8條的規定,有以下幾個重要內容: 1. 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的組成:委員人數應在9人至23人之間,並且採取任期制度。委員的選任應具有性別平等意識,且不能有違反性別平等的行為。其中女性委員的比例應占委員總數的二分之一以上。委員的組成應包括性別平等教育相關領域的專家學者、民間團體代表、學生代表以及實務工作者,其中專家學者的比例應占委員總數的三分之一以上。 2. 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的職責:每三個月至少開會一次,並且應由專人負責處理相關業務。委員的資格、任期、解聘事由、解聘程序以及其他相關事項的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來制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則應根據這些準則,制定所設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相關的自治法規。 3. 軍事學校、預備學校、警察各級學校以及少年矯正學校的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組成:委員人數應在9人至23人之間,並且也採取任期制度。委員的選任應具有性別平等意識,且不能有違反性別平等的行為。其中女性委員的比例應占委員總數的二分之一以上。委員的組成應包括性別平等教育相關領域的專家學者。學校主管機關來制定委員的組成以及其他相關事項的辦法。 在釐清「性別平等教育法第8條」的規定時,我參考了《性別平等教育法》本身的原始法律文件,并在回答中提供了該法條的各項規定的具體範例。這些範例包括了委員組成、性別比例要求以及相關會議和辦法的規定。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之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置委員九人至二十三人,採任期制,以直轄市、縣(市)首長為主任委員,其中女性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二分之一以上;性別平等教育相關領域之專家學者、民間團體代表及實務工作者之委員合計,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 前項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每三個月應至少開會一次,並應由專人處理有關業務;其組織、會議及其他相關事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明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委員人數、比例及採任期制。 二、專家學者、民間團體代表及實務工作者之委員合計,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之規定,乃期地方層級之委員會得善用專家學者、民間代表及實務工作者之知識及經驗,以利其任務之遂行,且兼具地方特色及專業性。 三、為具體推動性別平等委員會之決議事項,於第二項明定應由專人處理有關業務。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之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置委員九人至二十三人,採任期制,以直轄市、縣(市)首長為主任委員,委員應具性別平等意識,且不得有違反性別平等之行為,其中女性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二分之一以上;性別平等教育相關領域專家學者、民間團體代表、學生代表及實務工作者之委員合計,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 前項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每三個月應至少開會一次,並應由專人處理有關業務;其組織、會議、委員資格、任期、解聘事由、解聘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依準則,訂定所設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相關自治法規。 軍事學校、預備學校、警察各級學校及少年矯正學校主管機關之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置委員九人至二十三人,採任期制,以學校主管機關首長為主任委員,委員應具性別平等意識,且不得有違反性別平等之行為,其中女性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二分之一以上;性別平等教育相關領域專家學者之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二分之一以上。 前項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每三個月應至少開會一次,並應由專人處理有關業務;其組織、會議、委員資格、任期、解聘事由、解聘程序、得委任所屬機關辦理之事項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學校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一、修正第一項,理由同前條說明一。 二、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委員之組織、任期、解聘事由、解聘程序、會議相關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準則,並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中央主管機關所訂準則,訂定其所設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之自治法規,爰修正第二項。 三、審酌軍事學校、預備學校、警察各級學校及少年矯正學校之數量、教育性質及其主管機關之行政管理方式等因素,爰增訂第三項及第四項,定明該等學校主管機關所設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之委員會人數、組成方式、開會頻率,並將組織、委員資格、會議、得委任所屬機關辦理之事項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授權由學校主管機關定之。
一、第一項明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委員人數、比例及採任期制。 二、專家學者、民間團體代表及實務工作者之委員合計,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之規定,乃期地方層級之委員會得善用專家學者、民間代表及實務工作者之知識及經驗,以利其任務之遂行,且兼具地方特色及專業性。 三、為具體推動性別平等委員會之決議事項,於第二項明定應由專人處理有關業務。
一、修正第一項,理由同前條說明一。 二、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委員之組織、任期、解聘事由、解聘程序、會議相關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準則,並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中央主管機關所訂準則,訂定其所設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之自治法規,爰修正第二項。 三、審酌軍事學校、預備學校、警察各級學校及少年矯正學校之數量、教育性質及其主管機關之行政管理方式等因素,爰增訂第三項及第四項,定明該等學校主管機關所設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之委員會人數、組成方式、開會頻率,並將組織、委員資格、會議、得委任所屬機關辦理之事項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授權由學校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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