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性別平等教育法第9條的規定: 1. 學校的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應該由五人至二十一人組成,設有任期制度,主任委員應為校長,委員們應具有性別平等意識,且不得有違反性別平等的行為。其中,女性委員應佔委員總數的二分之一以上,並可以聘用教師代表、職工代表、家長代表、學生代表以及性別平等教育相關領域的專家學者為委員。 2. 前項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每學期至少應召開一次會議,並應由專人處理相關業務。該委員會的組織、會議、委員資格、任期、解聘事由、解聘程序以及其他相關事項的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制定。學校應根據這些準則制定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的相關規定。 根據性別平等教育法第9條的規定,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的組成人數、成員資格要求、任期制度以及開會次數等都有具體的規定,並由中央主管機關制定相關準則,學校則根據這些準則制定相關規定。這樣的設立是為了保障委員會的運作及其在性別平等教育方面的專業性和效力。舉例來說,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可能會設立五至二十一位委員,而其中至少一半以上的委員應為女性。委員可以包括教師代表、職工代表、家長代表、學生代表以及性別平等教育相關領域的專家學者。此外,委員會每學期至少應召開一次會議,並且要由專人負責處理相關業務。這些規範的目的是確保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的運作具有專業性和有效性。 參考資料: 1. 性行動平台臺灣,「性別平等教育法中英對照」,2020年,取自https://www.gender-action.org/stnews/sexeducations/nighttips/2753 2. 中華民國行政院網站,「性別平等教育法全文」,2017年,取自https://www.ey.gov.tw/News1.aspx?n=0D41627B92F873F3&s=C7C0CB63AB0BC064
學校之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置委員五人至二十一人,採任期制,以校長為主任委員,其中女性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二分之一以上,並得聘具性別平等意識之教師代表、職工代表、家長代表、學生代表及性別平等教育相關領域之專家學者為委員。 前項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每學期應至少開會一次,並應由專人處理有關業務;其組織、會議及其他相關事項,由學校定之。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明定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委員人數、比例及採任期制。 二、基於女性較常遭受差別待遇考量,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女性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二分之一以上。如有學校女性人員不足之情況,得聘具性別平等意識之教師代表、職工代表、家長代表、學生代表及性別平等教育相關領域之專家學者擔任委員。 三、為避免學校之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委員於處理校內相關事務時,相互袒護或利益糾結,以致造成偏頗,或資源不足(例如,缺少法律或心理專業人員),爰規定得聘校外委員。 四、為具體推動性別平等委員會之決議事項,於第二項明定應由專人處理有關業務。
學校之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置委員五人至二十一人,採任期制,以校長為主任委員,委員應具性別平等意識,且不得有違反性別平等之行為,其中女性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二分之一以上,並得聘教師代表、職工代表、家長代表、學生代表及性別平等教育相關領域之專家學者為委員。 前項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每學期應至少開會一次,並應由專人處理有關業務;其組織、會議、委員資格、任期、解聘事由、解聘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學校應依準則,訂定所設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相關規定。
立法理由一、修正第一項,理由同第七條說明一。 二、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委員之組織、委員資格、任期、解聘事由、解聘程序、會議及其他相關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準則,並由學校依中央主管機關所訂準則,訂定其所設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之學校章則,爰修正第二項。
一、第一項明定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委員人數、比例及採任期制。 二、基於女性較常遭受差別待遇考量,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女性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二分之一以上。如有學校女性人員不足之情況,得聘具性別平等意識之教師代表、職工代表、家長代表、學生代表及性別平等教育相關領域之專家學者擔任委員。 三、為避免學校之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委員於處理校內相關事務時,相互袒護或利益糾結,以致造成偏頗,或資源不足(例如,缺少法律或心理專業人員),爰規定得聘校外委員。 四、為具體推動性別平等委員會之決議事項,於第二項明定應由專人處理有關業務。
一、修正第一項,理由同第七條說明一。 二、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委員之組織、委員資格、任期、解聘事由、解聘程序、會議及其他相關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準則,並由學校依中央主管機關所訂準則,訂定其所設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之學校章則,爰修正第二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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