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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別平等教育法 第 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學校之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置委員五人至二十一人,採任期制,以校長為主任委員,委員應具性別平等意識,且不得有違反性別平等之行為,其中女性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二分之一以上,並得聘教師代表、職工代表、家長代表、學生代表及性別平等教育相關領域之專家學者為委員。
  2. 前項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每學期應至少開會一次,並應由專人處理有關務;其組織、會議、委員資格、任期、解聘事由、解聘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學校應依準則,訂定所設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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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xlaw
2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I 「🛕學校之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置委員5人至21人,採任期制,以「🥷校長」為主任委員,其中「🥷女性委員」應占委員總數1/2以上,並得聘具「🥷性別平等意識之教師代表、職工代表、家長代表、學生代表及性別平等教育相關領域之專家學者」(例如律師)為委員。 II 前項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每學期應至少開會1次,並應由專人處理有關業務;其組織、會議及其他相關事項,由學校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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