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園性別事件防治準則 第 1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第十一條第二項之情形,事件管轄學校應以書面通知行為人現所屬專任學校派代表參與調查,被通知之學校不得拒絕。
- 前項事件管轄學校完成調查屬實者,應將調查報告及處理建議移送行為人現所屬專任學校依第三十一條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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