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心障礙學生考試服務辦法 第 5 條
快速跳轉
考試服務應衡酌考生之考試科目特性、學習優勢管道及個別需求,提供適當之試場服務、輔具服務、試題(卷)調整服務、作答方式調整服務及其他合理調整之服務。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身心障礙學生考試服務辦法第 5 條,考試應該提供適當的服務來滿足身心障礙學生的需求。這包括試場服務、輔具服務、試題(卷)調整服務、作答方式調整服務以及其他必要的服務。例如,對於具有視覺障礙的學生,考試機構應提供盲文試卷或語音提示的輔助服務。對於具有聽覺障礙的學生,可以提供手語翻譯或筆記服務。這些服務旨在確保身心障礙學生在考試中享有平等的機會並能夠充分發揮他們的能力。
- 衡酌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身心障礙學生考試服務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