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心障礙學生考試服務辦法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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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前條所定試場服務如下: 一、調整考試時間:包括提早入場或延長作答時間。 二、提供無障礙試場環境:包括無障礙環境、地面樓層或設有昇降設備之試場。 三、提供提醒服務:包括視覺或聽覺提醒、手語翻譯或板書注意事項說明。 四、提供特殊試場:包括單人、少數人或設有空調設備等試場。
- 2.專為身心障礙學生辦理之考試,於安排試場考生人數時,應考量考生所需之適當空間,一般試場考生人數不得超過三十人。考生對試場空間有特殊需求者,應另依第四條規定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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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身心障礙學生考試服務辦法第6條,該法條列舉了前條所定試場服務的內容。首先,該條規定了調整考試時間的服務,包括提早入場或延長作答時間等。其次,提供無障礙試場環境,例如無障礙環境和地面樓層或設有昇降設備的試場。再者,提供提醒服務,包括視覺或聽覺提醒、手語翻譯或板書注意事項說明等。最後,提供特殊試場,例如單人或少數人試場或設有空調設備的試場。 此外,根據該條規定,專為身心障礙學生辦理的考試,在安排試場考生人數時,必須考慮到考生所需的適當空間。一般試場的考生人數不得超過三十人。如果考生對試場空間有特殊需求,則應遵守第四條規定並提出申請。 我找不到跟該法條有100%關聯的參考資料,所以無法提供相關的範例。
- 第四條條文
- 身心障礙學生考試服務辦法 第 4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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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